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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我国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五条将公司社会责任法律化,明确了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应该承担社会责任的原则,这一原则也通过扩充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诉权,完善公司治理和清算等各个制度得到了一定的体现。但其具体内涵不够清晰,激励机制尚不健全,要践行公司社会责任仍需在立法和司法上进一步的研究和完善。
论文关键词:公司法公司社会责任完善
公司社会责任这一概念自1924年由美国学者谢尔顿提出以来,就受到很多挑战,其发展历程并非一帆风顺,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无论是其内容还是责任对象都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丰富扩大。今天,随着全球经济的高速发展,公司行为对自然界、人类社会的影响程度越来越大,环境污染、环保、资源枯竭、商业道德等问题日益严重,尤其是在全球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公司社会责任问题再次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之一。在市场风险和企业困难面前,如何调和公司利益与社会利益并使之平衡;在公司与其投资者、劳动者、消费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存在着利益差异和冲突时,如何促使企业积极采取应对策略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与政府和社会共克时艰,转“危”为“机”,在危机之后的经济繁荣中获得更大的发展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建设中的当务之急。
一、应进一步明确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内涵
我国新《公司法》第5条虽然明确了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体现了我国通过成文法的方式落实公司社会责任的一种努力。但是这一条款是放在总则中,带有宣示倡导性,并没有揭示出公司社会责任的具体内涵,没有明确公司社会责任的相对方,也没有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具体权利、义务内容的规定;且用语抽象、政策性色彩浓厚、表述笼统,使用了许多内涵和外延均不确定的词语,如“商业道德”、“社会公德”、“诚实守信”;也没有相应的违反公司社会责任的专门法律责任条文。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性质是什么,是道德责任还是法律责任,一直以来在我国学术界就存在着争议。
其实公司社会责任本来就是一个处于发展变化中的综合多元的概念,不能简单地归结为道德层面,也不能直接地上升为法律层面。首先作为一种义务公司社会责任具有法律属性,即强制性,法律责任为公司社会责任设定了最低标准;同时,公司社会责任的意义更在于其道德性和宣示性,道德准则反映了公司社会责任的价值追求。因而我国公司法第5条规定的公司社会责任应该是一种法律责任和道德准则的统一。
虽然道德准则(倡导性)在公司社会责任理念中至关重要,对于落实公司社会责任是一种有效地补充,但是由于道德准则缺乏法律强制力的约束,主要依据人们的内在信念、觉悟和社会舆论起到规范约束主体行为的作用,加之目前我国的社会诚信状况,把社会责任的实现寄希望于公司良知基础上尚过于脆弱,道德规范对公司的行为仅仅只是一种软约束。再者公司社会责任本身就是一个边界模糊、内容庞杂的概念,如果没有法律的确定、强制,不仅不会实现公司对社会责任的承担,而且还有可能使企业的基本利益受到损害。因此现阶段在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首要内容应当是法律责任(法律性),而且将公司责任由道德向法律规范转化也是目前世界各国的发展趋势。鉴于此,建议应当在《公司法》中对公司社会责任的性质、内容和不履行的法律后果进行明确的规定,从细节上加以完善,使法条内容更具有现实操作性。
二、健全公司社会责任的综合治理机制
目前我国有关公司社会责任在立法上只有《公司法》第5条这一原则性规定,在其它的法律法条中并未有关于社会责任的系统性立法。而公司社会责任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包括法律、经济、社会、文化等在内的诸多领域,远非一部公司法所能囊括。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完善和具体实现也并不单单是体现在公司法中,而应该是一个层次化的、由不同法律规范的不同法律条文组成的共同构架。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为推动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落实,建议立法机构应当加快相关法律体系建设,除了在公司法的总则中突出强调公司必须承担的基本社会责任外还要把公司社会责任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将其原则性和一般性的规定纳入《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相关法律之中,如对企业经营的目标、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原则以及企业社会责任的制度安排等。最终形成以《公司法》为核心,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产品质量法》、《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物权法》等相关部门法为补充的法律体系。在这一体系中,公司法的社会责任条款起统摄的作用,为其他具体法律规则提供价值指引,当社会对公司提出更高的社会责任要求,其他具体规则由于稳定性和天生的滞后性无法作出调整回应的时候,司法者即能够借助公司法社会责任条款的道德规范功能,借助法技术手段,裁判纠纷,为利益相关者提供特别保护。
与公司社会责任广泛多层次的内涵相适应,公司社会责任往往需要通过多种机制来落实。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06年9月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就从经营者、股东、债权人、职工、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公共关系和社会公益事业、制度建设和信息披露等八个方面指出上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具体标准。尽管这一指引内容只有38条、还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但这表明我国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要求已经进入了尝试阶段,不只是停留于《公司法》第5条的宣示条款阶段。
此外,践行公司社会责任在很大程度上还要取决于司法救济的有效性,为提高司法裁判之绩效,建议由商务部、证监会等部委出面,组织各行会或商会组织根据本行业特色,制定颁布《公司社会责任实施条例》,以利于法官在裁判具体案件时妥为考量。并由最高法院公布一批涉及公司社会责任的典型案例,以为下级法院提供事理逻辑支撑。设立职工参与制度在推动公司社会责任过程中从各国实践看,工会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工会具有特殊的地位,工会是从公司员工选出来的人员构成,它本是独立于公司之外不受政府控制的监督审核机构,其宗旨是向公司管理层反映员工的需求,监督公司实施其社会责任。尽管新《公司法》对职工参与权作了很多实体性规定,第17条、第18条第1款规定了公司对雇员的劳动合同责任,第52条第2款、第118条第2款也确立了职工监事制度,第45条第2款、第109条第2款对职工董事制度做出了倡导性的不同要求,但是对作为工会成员、公司的利益相关者“劳动者”的公司法地位目前在我国仍未得以确定,且这些立法仅仅是粗线条规定,虽然一定程度上能起到有利于职工行使民主监督权的作用,但受监事会自身地位的约束,这种作用仍然是有限的。
在公司立法中吸收职工参与公司机关的制度,其既是现代经济民主和公司民主的发展趋势之一,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应有之义。因而我国可以吸取欧洲的成功模式,确立“劳资同权、劳资平等”观念,通过设立“劳动关系委员会”保障职工民主权利,参与公司管理、行使劳动者知情权与监督权;明确职工要求分配红利的请求权,并创造条件让职工直接持股,从而保障职工的经济权利;调整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确立职工代表大会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衔接方式和程序;在《公司法》中增加相关保护性条款,保证职工董事、监事不因行使相关职权而遭辞退、受罚或其它不公正待遇,并赋予职工本人或工会对违反这一保护性条款拥有的诉讼权利;并明确规定公司、股东、管理人员侵害职工参与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达到从实体到程序上的对职工参与权制的完善,对公司社会责任进行有效规制。
三、建立完备的监督与激励机制
法律的实现是需要多方保障的,有效的监督机构对法律的实施不可或缺,有了对公司社会责任法律制度的初步建立,还应有对其有力的监督实施机构,只有这种外化的强硬性机构才能对公司这个市场中的活力分子进行有效的规制,树立起法律的权威。
(一)加强政府的监督力度
政府作为公司社会责任的相关主体,是一个特殊的利益相关者,在公司社会责任的实施过程中需要发挥政府的引导监督作用。对政府而言,监督公司社会责任的实施是政府机能的一个重大转变,政府有必要建立起激励和约束公司经济活动的一个长效机制,采取合法适当的干预模式,对公司进行谨慎干预,充分运用政府采购、税收优惠和宏观调控政策来引导和规范公司的行为,正确引导公司实施社会责任标准;同时政府要在尊重公司的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保护公司公平竞争与公正交易的应有秩序,积极地为公司履行社会责任创造良好的环境,设立完备的社会责任评估体系,对公司的社会责任进行讨论和评估,对公司违反社会责任的行为进行监管,对于不履行社会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犯罪要予以严厉的惩处。只有这样才能使市场充分发挥其资源配置的基本功用,从而调动公司的社会功用得到全面地发挥,才能推动公司社会责任逐渐在我国更好地履行,最终使我国公司的道德水平进一步提高。
(二)建立多元化的监督机制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政府职能的转变,在推动公司社会责任过程中,其他非政府组织、消费者组织等各类社会组织在各个环节所发挥的作用也是不可或缺的,通过非政府组织的努力,促进公司履行社会责任,这也是目前国际上公司社会责任制度发展的最主要的特征之一。社会责任活动最初起源于消费者对违反社会责任企业的抵制。在20世纪80年代以来掀起的社会责任活动高潮中,消费者组织的参与和引导在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说,没有消费者及消费者组织所起的推动作用,就不可能有社会责任今天的规模和影响。从建立公司社会责任机制的角度来看,在我国应鼓励更多的社会组织参与到监督公司社会责任履行的活动中来,这样有利于在更大的范围内和更深的层次上推动公司社会责任的发展。再者,在信息化时代,社会评价、舆论压力也能构成对公司自律的动力,对于敦促公司履行其社会责任有着非常重要的正面意义,因此还可以通过媒体对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监督等多元化渠道,广泛宣传公司社会责任这一概念,使广大公众都熟知这一概念的内涵,提升人们的思想境界,加深公司社会责任的认识,从而在社会上形成一个全民共同监督企业的社会氛围,来实现公司的社会责任。
四、结论
对于我国的企业来说,社会责任是一个新颖的课题,既意味着挑战,也蕴涵着机遇,在全球金融危机的时代背景下,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更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内在要求。因而创新公司法律制度、鼓励投资兴业、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对公司社会责任进行法律规制促使公司切实践行社会责任,对于推动中国经济社会平衡发展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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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企业社会表现与财务绩效之间的关系(或称企业社会责任与财务绩效的关系)是近30年来国外企业管理领域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本文总结了国外有关该领域研究的三种不同观点以及六种不同的理论假设,并结合西方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的发展,指出未来企业发展的方向。
[关键词] 企业社会表现 企业社会责任 企业财务绩效
随着雪灾、地震的到来,企业社会责任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企业应如何在赢利与社会责任之间寻找平衡点、企业社会责任与财务绩效之间的关系如何、企业应如何分配资源再次摆在人们的面前。
“企业社会责任之父”Bowen于1953年出版了《企业人的社会责任》一书,标志着现代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的发端。针对主流企业理论忽视社会责任、只强调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观点,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和利益相关者理论均认为社会责任影响财务绩效。尽管二者研究视角不同,但探讨的议题均是企业对利益相关者的道德行为如何影响企业的财富。
一、三种不同观点
关于二者之间的关系,Waddock 和 Graves(1997)[1]指出学术界存在三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二者负相关。即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会导致竞争劣势,弗里德曼等新古典经济学家持此观点。第二种观点认为二者之间不相关。第三种观点认为二者正相关,利益相关者理论持这种观点。学者的实证研究表明,尽管任何时期都存在三种不同观点,但大多数研究支持二者之间正相关。
二、六种不同的理论假设
关于二者之间关系的影响方向,一种认为企业社会表现影响财务绩效,一种认为企业财务绩效影响社会表现,并有六种不同的理论假设。
1.社会表现影响财务绩效
对此有两个影响力最广的假说:一是社会影响假说(The social impact hypothesis),认为高社会表现会导致高财务绩效,企业可以通过提高企业声誉,降低商业风险、获得监管机构更多的支持,吸引财政市场上更多的投资,满足不同利益相关者的需求和期望会增进财务绩效(Cornell & Shapiro,1987)。还有一种是交易假说(The trade-off hypothesis),认为高社会责任表现会导致低财务绩效,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会导致财务支出,从而降低盈利能力,尤其是当其他公司不积极参与社会活动时,会导致它们处于竞争市场中的不利地位与处境。
2.企业财务绩效影响社会表现
支持这种观点的也有两个假说。可利用资金假说(available funds hypothesis),也称闲置资源假说(the slack resource hypothesis)认为企业社会表现取决于可供利用的财务资源,良好的财务绩效使企业能够在社会责任上投入更多的资金,从而导致高度的社会表现。相反,管理机会主义假说则指出高财务绩效将导致低社会表现,由于管理者追求个人目标的实现以及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当企业财务绩效良好时,企业经理人将减少对社会责任的投资以增加个人的短期收益。当财务绩效不佳时,管理者会通过参加一些突出的社会活动以抵消令人失望的结果或使之合理化(Preston&O’Bannon1997)。
此外,一些研究指出二者之间是互协的(synergetic)。正相关互协假说(positive synergy)强调良好品德的循环,高社会表现会导致高财务绩效(社会影响假说),高财务绩效反过来又会带来更佳的社会表现(可利用资金理论)。相反也可能存在恶性循环,即存在负相关互协。强调良好的管理制度,将致使企业在各方面包括财务与社会责任行为方面皆表现良好。
也有学者强调,在当今的高复杂性、高竞争性的商业环境下,企业应在商业领域和企业社会责任领域都开展活动以获取竞争优势,使利润最大化。
三、企业社会实践的发展及启示
随着学术界研究的不断开展,企业界的社会责任意识也在不断提升。在竞争越来越激烈、利益相关者对组织越来越重要时,一些企业还有投资者已经意识到社会责任的重要性,企业社会表现已经成为一种竞争策略。同时,西方国家于20世纪90年代开展了SA8000企业社会责任认证实践,社会意识基金和社会责任投资(SRI)正成为美国社会主流的一个组成部分。
大量研究和社会实践都充分证明了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关注利益相关者、提升企业社会表现,有助于企业获取竞争优势、增进企业财务绩效。这也势必成为未来企业经营的大趋势,正如Jocelyn Herridge所强调的未来行业领袖先前一定是坚定的CSR实践者。企业经营者应对此引起高度重视,同时政府相关机制如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和出台也是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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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司的社会责任一般是指公司应当不仅仅以为股东赚钱为目的,更应当积极地促进社会的公共利益。虽然公司的社会责任思想诞生已近百年,也得到了大多数人的承认,但是当今法律对公司的规制仍然存在空白,社会责任难以落实。本文对公司社会责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我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中相关规定的漏洞,以及法律规制公司社会责任的内容和具体实践办法等问题进行探究是有重要的意义的。
关键词:公司法;公司社会责任;利益相关者;法律保障。
公司社会责任的推展离不开相关社会责任标准的认证活动。一般而言,这类认证是在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由非政府组织出面建立独立的第三方认证和审核机构,从社会、经济、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等各个方面,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给予客地的评估和审核,并定期公布评估结果,使之成为权威的参考依据。社会责任标准认证客观上形成了一种约束机制,可以促使企业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因此政府应当引导企业参与社会责任标准的认证。以SA8000为例,SA8000是1997年8月由美国非政府组织———社会责任国际(SAI)制定的社会责任标准,是全球第一个针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认定标准,其宗旨是规范企业道德行为。它把企业的非经营性、非技术性要求如人本管理、商业道德和精神文明等指标化,使关心人、理解人、尊重人、保护人有了可衡量的具体量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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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司社会责任理论来源于经济学的企业社会责任观,在被引入法学领域之后,才形成了公司社会责任这一概念。公司的社会责任自其产生伊始,国内外有关于它的讨论就从未间断,我国2006年起施行的新《公司法》第5条规定中,第一次引入了承担“社会责任”这一个概念,从而引起了关于公司社会责任讨论的又一轮热潮,本文仅以公司社会责任与营利性的关系为视角,浅析一下关于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正当性问题。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
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迄今没有统一的界说。一些美国学者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董事作为公司各类利害关系人的信托受托人,而积极实施利他主义的行为,以履行公司在社会中应有角色。而斯蒂芬.P.罗宾斯的观点则是“公司社会责任是指超越法律和经济要求的,公司为谋求对社会有利的长远目标所承担的责任”。两种定义前者侧重强调了董事对社会利益的保护,后者则突出了公司的社会性,但都同时忽略了公司存续的根基,即公司以谋求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所以两种定义是否可取仍有待商榷。
国内学者对公司社会责任也有许多不同的界定。刘俊海先生在定义公司社会责任时指出,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的为股东们营利作为自己存在的唯一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的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朱慈蕴则认为,公司社会责任从广义角度讲,是指公司对股东这一利益群体以外的与公司发生各种联系的其他利益相关群体的利益和政府代表的公共利益负有一定责任,即维护公司债权人、雇员、供应商、用户、消费者、当地居民的利益以及政府代表的税收利益,环保利益等。还有一些学者认为这一概念应界定为,公司在依法实现营利目的增进股东利益的同时应该兼顾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凡此种种。
可以看出,不同学者从不同的视角对公司社会责任予以关注,从而产生了对其概念的不同的表达。各家的观点均有其界定基点的合理之处,但也许正是因为角度不同,以致迄今对这一概念未形成统一的界说。
笔者认为,公司作为一种以营利为目标的法人,追逐利润是其根本。但公司同时又具有社会性,强调公司的资本有伦理,商业有道德。在界定公司社会责任这一概念时,二者不可偏废其一,故在参考国内外学者在界定公司社会责任是的语境,对这一概念作出简短定义,所谓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在最大限度的为股东谋取经济利益的同时,所承担的维护和增进股东利益以外的与公司发生利害关系的其他利益相关者之利益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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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02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一次以专章的形式规定了利益相关者,并明确提出上市公司在保持公司持续发展、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应关注所在社区的福利、环境保护、公益事业等问题,重视公司的社会责任。然而,仔细研读后却不难发现,该项规定仅具有指导作用,对于公司却并无真正的约束。其原因在于在当前的公司治理结构下,公司中的权力机构———股东会,决策机构———董事会往往都由股东或者代表股东利益的人组成,因此在公司的运作和决策中,都是以实现股东的利益最大化为核心和出发点的。促进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应当从公司的内部着手,通过健全法律法规,完善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使更多的利益相关方参与到公司的治理中来,使公司的经营真正能够体现社会整体的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和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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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现行的资源税实际上是一种资源占用税,主要是为了调节各个企业间由于资源本身的优劣条件和地理位置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而不是以引导企业自觉承担保护资源的责任和高效利用自然资源为目的的。目前我國税制的“绿化”程度还不够,尚未形成贯穿产品生命周期全过程的“绿色”税收体系,难以起到系统地保护资源和环境的作用。具体来说至少存在以下缺失:
1、征税范围过窄。我國目前的资源税是以各种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的级差收入并体现國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我國现行的资源税只对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征收,而未对其他我國目前仍旧很缺乏的资源,如水资源、森林资源等征收资源税。这样就使得我國一些本来就很匮乏的资源根本得不到保护,甚至造成很大的浪费。因此,征税范围的设计不利于公司承担在资源利用方面的社会责任。
2、计税依据不合理。现行矿产资源税计税依据的设计不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客观上不利于公司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我國现行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是企业的自用量或者销售量,在这种税收制度下,开采资源的公司关注的是其自用量或者销售量,而不是开采量。因此,当遇到贫矿与富矿的选择时,只开采富矿;当遇到伴生矿时,开采矿藏的公司只关心主矿藏,而忽视伴生矿藏的开采和保护。因此,计税依据设计的不合理,不利于公司承担在资源利用方面的社会责任。
3、税率明显偏低。资源税的税率不利于体现税负公平。我國现行资源税的税率是定额税率,这种税率的设计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这种税率的设计违背了税负的公平原则。按税负公平的原则,收入多的主体应该承担更多的纳税义务。而资源税实行的是定额税,忽视了各社会主体在纳税能力上的差异。虽然这种定额税是浮动的定额税,但是仍无法弥补税负不公平的现实。另一方面,采用定额税率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资源税采用定额税率,其反应市场信息的能力会受到很大制约。目前很多资源的市场价格都比当初制定资源税法时涨了多倍,而税率一直没有变,这明显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在这种税率设计下,有一些主体并未承担其应当承担的税负,这样就客观上纵容了它们使用廉价的资源,进而会滋生浪费资源的思想。因此,在这种税率下,不利于公司承担在资源利用方面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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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的法社会学研究范式,才有利于促进中国社会问题的解决,已有较多学者进行了直接或间接的讨论。其中,笔者比较赞成邢鸿飞及许根宏 的观点:“当下中国诸多社会问题在法律层面往往集中表现为法律制度在社会现实中的运行问题,那么法律制度运行的实效到底是如何受到影响的,抑或影响我国法律实现的‘社会性’因素到底是什么?从而通过客观准确的分析来指导我国法律的设计和运行。”本文通过以案例的研究方法,来研究某个具体制度在组织中的执行情况,以期回答这个问题。
笔者为深入了解某个组织内的制度执行情况,采用便利抽样方法,将已工作一年多的E公司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参与观察、文献梳理以及重点访谈等方法对其进行研究。E公司系东南沿海城市一家专门为政企单位提供云计算解决方案的公司,它自成立后发展迅速,仅两年时间就从一家小公司发展出四家子公司/关联公司,注册资本也从100万元增加至1400万元。笔者挑选E公司的日报制度进行研究,是因为该制度系员工每日都要实际操作的规则,且由笔者亲自参与制定、监督执行,对相关信息掌握清楚、详实,便于进行研究分析。
从制度制定者的角度来看,一个制度的理想执行情况应该是:所有目的都得到实现,每个条款都被100%执行到位,没有任何“打折”。但日报制度即便简单,却依然在执行中遇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达不到100%执行的状态,这让笔者发现了“理想与现实的差距”。
E公司日报制度规定统一使用内部软件发送日报,目的之一是统一日报发送形式,方便接收者阅读。但由于部门主管需发送部门工作,而软件是按“时间、任务、完成情况”的固定格式设计,无法另行编辑,不利于部门之内还有各类不同性质分组的主管总结发送本部门工作日报。因此,多个部门的主管改变了发送形式。在笔者看来日报形式的改变并不会对其目的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在监督执行过程中,默认了各部门主管的上述日报发送形式,而没有要求其进行更改,总经理也没有对此提出异议。
但其实该类变通,已经与正式颁发的书面制度内容产生差异,该项制度执行情况未达到100%。但若强制要求所有主管采用统一的形式,对一些内部还有分组或者直接兼管几个部门的主管而言的确不太方便,日报制度不仅没有帮助工作反而对其造成负担。二者之间的冲突正是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两难之争,在E公司因为过程环节少,过程执行对结果的影响也小 ,程序正义的“牺牲”可以达到实现实体正义的目的。但就大型组织而言,牺牲程序正义最终是否可以真正实现实体正义就有待商榷。
日报制度是针对公司所有成员制定的,因此原本应该是所有在职人员都要每天按时发送两次日报。但因为E公司处在高速发展期,人员变动较快,时有试用期人员离职现象。另外,有些刚报到的主管级别成员,甫进公司有很多其他事项需要交接、学习,因此对这些新进人员,其上级主管都没有即时安排其执行日报制度。笔者作为制度监督执行者,面对这样的情况,只能尊重各部门主管的安排,但该类情况,并没有在制度上得到体现。因此,笔者在接纳此部分人员的执行情况时,严格来说,其实也是对制度的一种违背。
E公司日报制度明文规定:“工作日内无故不上报当日工作开展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累计两次不上报当日工作开展情况的,罚值日一次,另扣当月绩效2分/次”。根据E公司的组织结构,从检查执行情况到落实全部处罚措施,至少要经过三个部门:总经理助理负责检查每日日报发送情况,未发送的,总经理助理将即时通知运营部人员予以记录并通报批评,当月超过两次运营部人员将在扣绩效之外通知行政部人员罚值日。经过这几个环节,衰减效应产生了:
首先是检查执行情况阶段的衰减。笔者对一贯遵守得很好没有任何不良记录的人员,有时他们直接口头说“发了”笔者就会略过邮件记录直接记为已发送。另外,笔者的检查方式未形成书面制度,抽查的频率等也未有强制约定,笔者自己决定每周抽查一次,但当事情一多人一忙,有时会一整周都忘记抽查,而变为两周一次。
其次是处罚落实阶段的衰减。运营部每个月记录清单里都有要被批评、被罚值日以及被扣绩效分的人。但是,制度执行几个月之后,笔者未见一次通报批评或罚值日名单。笔者为此访问过运营部人员,他说扣绩效分落实到位了,而其他没有,因为:“我是不想罚别人而已”。
就这样,三项罚则中有两项形同虚设,日报制度的执行情况若要进行打分则还需再降一些。
“源于实践的理论,并不仅仅是对实践经验的概括和总结,更重要的是对实践的超越。理论对实践的超越,更在于它能够把握到实践的‘规律’。”因此,对于E公司日报这种简单的制度,依然不能被100%贯彻落实的原因,除了上面笔者据实记载的各类实际因素之外,更重要的是从理论高度予以找寻、分析最根本的原因,以利于更好的解决问题。
“人的心理设施对信息加工的能力是有限的” ,由人集合而成的组织就更因为注意力分配、利益分配及信息等因素仅具“有限理性”。虽然E公司总经理本人极重视公司制度及其执行情况,但他在公司中除了担任制度总设计者、日常经营管理者外,还是软件产品总策划者,存在严重的时间与注意力分配困难,这导致他最多只能对制度提出主旨并审查大纲,无法顾及每一个细节的策划与落实。制度的具体制定人,也因为有限理性,无法预计制度将来执行情况的每一个细节并设计出相应对策。制度的监督执行人则是因此无法完美处理实践中遇到的每一种“特殊情况”使其满足制度规定。
公司处在快速发展期,变化很多,制度的本质却是寻求秩序与稳定,希望以根据对过去经验的总结而得的制度来应对将来产生的变化,这本身就是一个悖论。发展与稳定,经济目标(提高效率创造利润)与制度目标(100%落实),为实现各自目的对组织资源进行抢夺。公司决策者很重视制度的落实,但更重视公司的生存发展。
罗家德教授对系统崩解现象的研究对笔者的启发很大,将其套用到本文中,大概可以描述为:发展与稳定各自利用一部分资源来实现自己的目标,最理想状态当然是双方各自依“设计”利用自己“轨道”上的资源实现目标。但实际情况不断变化,总有一个轨道上急需更多资源而另一个轨道上的资源相对空闲的时候,于是急用资源的就抢占了另外一个目标的轨道,这时若不影响另一个目标的发展,则总体而言“就不是在浪费系统资源” 。但是如果抢占者没有及时返回自己轨道或给被占轨道的真正目标实现造成影响,则会造成系统集体效率下降甚至系统崩解。因此,“系统使用者若要以最佳方式行动,就必须在有效率及无效率两种模式间动态地变换。如何在不抑制整体效能的状况下变换模式,正是这些系统显得难以管制的原因”。
周雪光教授在《组织社会学十讲》中提到,道格拉斯认为制度的产生是一个偶然的过程,还举了学校选定八点钟上课这个例子来说明制度一开始产生的偶然性。笔者却以为偶然之中有着必然,也就是说学校选定“八点”这个时间点虽然偶然,但它是根据地球自转规律、人们的日常作息决定的。
人类理性有限,无法找出完美的“临界点”,把所有事情都做得刚刚好,即便能找到某个时刻的临界点却也无法应对不断变化的客观环境。因此,笔者的建议是找出合理的“必然范围”然后在其中选择一个可被接受的“偶然点”。
人类通过有限理性制定出来的制度,在遇到各类特殊情况时常常不得不做出变通,尤其当他身处一个本身就充满“变通文化”的大环境中时。若此时强制进行100%执行,则会造成组织内各类资源损耗,包括组织信任、内部社会网络、员工士气等等,但若不进行100%执行,则制度本身的“地位”将变得很低,最终可能导致制度形同虚设甚至系统崩解。因此,最好的方法是先给制度一个“试行期限”,清楚规定这段时间内按制度执行但允许有特殊情况,并在遇到时记录在案,试行期满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这样既不会降低制度的权威,也不会造成确有特殊情况者的抵触心理,还可更好的完善制度。
组织及其所处的大环境都在不断变化,制度在某段时限也许合理,但过一段时间又会因为各类新情况的出现而显得不够合理。这种情况如果不予正视,则过往制度僵化死板不符合实际;如果随时予以关注修改,其实是制度目标对经济目标“轨道”的侵占,是对组织资源的浪费,最终反而伤及制度目标本身。因此笔者认为,应该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制度进行整理、修订。具体的期限可以是半年、一年甚至更长,要根据组织具体情况而言。相关人员包含制度拟订者、监督执行情况者、惩罚措施落实者等,必要时包含所有被制度规范的对象。
笔者发现,尽管很多事情制度上都已有明文规定,大部分员工,只要与自己关系不大,都不会去在意。而当遇到想要了解某一制度细节的情况时,很多员工又懒得去翻看近百页的《员工手册》,都是直接询问身边同事或者制度监督执行者。这类问题可以通过建立常见问题库进行解决。建立此类问题库,不仅利于员工更好的了解并遵守制度,也可以为下一次的定期整理、修订提供最好的素材,使笔者的第3点建议得到最好的执行。
笔者针对E公司这一特定组织的日报制度进行研究分析,提出的对策与建议也以方法为主,其他同等重要的因素或者从不同角度提出的解决方案,诸如建立专门的制度制定部门、完善制定流程与编制方法、制度内容精细化、必要的员工激励、提高员工素质、完善考核评估、组织的制度文化培养、公司领导层的重视、制度制定者与监督执行者的人选应具备的相应素质等等,已有诸多相关专门研究论著,笔者在这里都不再重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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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司的社会责任一般是指公司应当不仅仅以为股东赚钱为目的,更应当积极地促进社会的公共利益。虽然公司的社会责任思想诞生已近百年,也得到了大多数人的承认,但是当今法律对公司的规制仍然存在空白,社会责任难以落实。本文对公司社会责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我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中相关规定的漏洞,以及法律规制公司社会责任的内容和具体实践办法等问题进行探究是有重要的意义的。
关键词:公司法;公司社会责任;利益相关者;法律保障。
公司社会责任思想最早出现在20世纪初期的美国,1916年芝加哥大学的克拉克(J.Maurice Clark)在《政治经济学论文" target="_blank">经济学刊》上发表的《改变中的经济责任的基础》一文中写到“:迄今为止,大家并没有认识到社会责任中有很大一部分是企业的社会责任。”这是可查实的、最早提出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文献。然而,克拉克虽然最早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但是他并没有给出公司社会责任相应的概念或定义。直至近四十年后,鲍恩(Howard R.Bowen)才首次明确了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鲍恩1953年的划时代著作《商人的社会责任》被公认为标志着现代公司社会责任概念构建的开始,其将“商人的社会责任”定义为“商人具有按照社会的目标和价值观去确定政策、作出决策和采取行动的义务。”
公司的营利性和公司的社会责任并非是绝对对立的,两者是相辅相成的。若只强调公司的营利性,则会导致公司为了营利而不择手段,尔虞我诈,不惜以牺牲他人利益为代价,这将导致整体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和不安,最终也不利于公司的良性发展;若只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则会令公司背上严重的负担,挫伤公司生产经营的积极性,最终导致社会经济发展的停滞不前,同时也损害了职工、消费者等与公司相关的主体的利益。因此,应当用公司“利润最优化”取代“利润最大化”,即公司在为股东追求利润的同时,适当地兼顾公共利益,在满足股东对利润的需求时,又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达到公司的营利性和公司的社会责任两者之间的良性相互作用。
在我国,公司的社会责任通常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这些社会利益包括债权人利益、雇员(职工)利益、消费者利益、中小竞争者、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等内容。
我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一次以法条的形式规定了公司的社会责任“: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法》采取了“应为”
模式的法律规范,强调公司“必须”承担社会责任,这显然与授权性、鼓励性法律规范迥然不同。从约束规范上看,既有法律,又有道德;从约束主体上看,既有政府,又有社会公众;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性质和内容来看,这显然应当理解为公司的一项硬任务、一项严格法律意义上的义务。《公司法》的新规定,说明公司已经逐步成为市场中最重要的主体和不可忽视的经济力量。公司的一举一动,将影响众多与公司利益相关的社会利益。因此《公司法》对公司的社会责任加以规定,是符合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现状和世界潮流的。然而,或由于立法水平的限制,或出于对减轻公司负担、促进公司发展的考虑,《公司法》中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也存在着不可忽视的缺陷和漏洞。
首先,《公司法》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过于狭窄,不够全面。《公司法》及一些相关法规对公司职工的利益保护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然而它对于公司的其他利益相关者如债权人、消费者、当地居民等,公司应当如何尽社会责任以及所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的限度却没有作出相关的规定。以当地居民为例,公司对其所在地居民的责任主要体现在环境保护上,但是在当前的公司法中对这方面的规定却是空白的。而在相关的环境保护法规中,也仅仅是对公司的排污标准和处罚标准作了相关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在发生了重大污染事件,致使当地居民的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后相关部门才对肇事公司进行查处整顿。
其次,《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公司社会责任的性质,即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究竟是基于法律义务的要求还是道德义务的要求。我国《公司法》强调公司具有承担社会责任的义务,却没有说明义务的内容,这又给人产生一种公司的社会责任仅仅是一种道德责任的感觉。这样的一种模糊性的规定客观上带来了实施的不便,因此有必要分清公司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其应尽的道德义务的关系。因此,明确公司的社会责任的性质,有利于公司社会责任的落实,杜绝公司以道德责任无强制执行力为由而逃避社会责任。
《公司法》尽管规定了公司必须承担社会责任,但是却没有对公司如果不承担社会责任时应承担何种后果、公司的利益相关者能否以及如何要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以保护自己的利益等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如果不对公司社会责任的可诉性问题作出规定的话,公司的社会责任制度将仅仅成为一种摆设,而无法落实到社会经济生活中。
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和性质,应当在公司法中作出明确的说明,并且明确例举公司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并通过《劳动法》、《消费者效益保护法》、《产品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形成有关公司社会责任的内容体系。另一方面,劳动者和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弱者地位决定了要切实保护劳动者权利和消费者权益就必须辅之以行政行为,加强管理论文" target="_blank">行政管理和监督。因此在执法和司法上,应当加大监管力度,防止公司滥用经济力量,损害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利益。同时,加大对损害社会利益行为的处罚力度,将成为维持和贯彻公司社会责任的最后一道屏障和最有效的防线。
我国2002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一次以专章的形式规定了利益相关者,并明确提出上市公司在保持公司持续发展、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应关注所在社区的福利、环境保护、公益事业等问题,重视公司的社会责任。然而,仔细研读后却不难发现,该项规定仅具有指导作用,对于公司却并无真正的约束。其原因在于在当前的公司治理结构下,公司中的权力机构———股东会,决策机构———董事会往往都由股东或者代表股东利益的人组成,因此在公司的运作和决策中,都是以实现股东的利益最大化为核心和出发点的。促进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应当从公司的内部着手,通过健全法律法规,完善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使更多的利益相关方参与到公司的治理中来,使公司的经营真正能够体现社会整体的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和健康发展。
在我国当前的信息披露机制下,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仅限于公司的财务和业务等信息。但是,随着公司的壮大和发展,公司的一举一动已经影响到越来越多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因此有必要扩大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如公司的债务情况、企业内员工权益的保护状况、商品质量及消费者投诉状况、环境污染状况、社区关系状况等也应当纳入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企业以追逐利益最大化为行动纲领是无可厚非的,这是企业创新的重要激励因素,也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根本驱动力。因此,加强公司利益与公司社会责任的一致性,是促使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根本途径和方向。建立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激励机制,能够使公司的社会责任与营利性目标有效地结合在一起,成为企业发展的持久动力。
公司社会责任的推展离不开相关社会责任标准的认证活动。一般而言,这类认证是在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由非政府组织出面建立独立的第三方认证和审核机构,从社会、经济、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等各个方面,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给予客地的评估和审核,并定期公布评估结果,使之成为权威的参考依据。社会责任标准认证客观上形成了一种约束机制,可以促使企业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因此政府应当引导企业参与社会责任标准的认证。以SA8000为例,SA8000是1997年8月由美国非政府组织———社会责任国际(SAI)制定的社会责任标准,是全球第一个针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认定标准,其宗旨是规范企业道德行为。它把企业的非经营性、非技术性要求如人本管理、商业道德和精神文明等指标化,使关心人、理解人、尊重人、保护人有了可衡量的具体量化标准。
目前我国新《公司法》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尚属于一种倡导性的规范,缺乏诉权的保护。例如《公司法》第五条规定了公司必须承担社会责任,那么如果公司不履行社会责任,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法官该如何作出判决,这些都存在一些法律适用的难题。因此,在以后《公司法》的司法解释及其他配套法律法规中,应该完善有关公司违反社会责任时应承担何种法律后果的规定,赋予利益受损的利益相关者以诉权,保证他们的权益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济,这在另一方面也可以督促公司积极地履行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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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沈洪涛,沈艺峰。公司的社会责任思想:起源与演变[M].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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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Bowen.Howard.Soci al Responsi bi li t i es of t he Busi ni essman[M].New York:Har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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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司社会责任理论来源于经济学的企业社会责任观,在被引入法学领域之后,才形成了公司社会责任这一概念。公司的社会责任自其产生伊始,国内外有关于它的讨论就从未间断,我国2006年起施行的新《公司法》第5条规定中,第一次引入了承担“社会责任”这一个概念,从而引起了关于公司社会责任讨论的又一轮热潮,本文仅以公司社会责任与营利性的关系为视角,浅析一下关于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正当性问题。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
辨析公司的社会责任,对公司的社会责任作出明确界定,首先应对“责任”一词的概念加以澄清。在《现代汉语词典》中,“责任”的释义为:一、分内应做的事。二、没有做好分内应做的事,因而承担的过失。而在法学意义上,国内的通说认为应将“责任”一词划为两层语义:一曰关系责任,一曰方式责任。前者为一方主体基于与他方主体的某种关系而负有的责任,这种责任实际就是义务;后者为负有关系责任(即义务)的主体不履行其关系责任所应承担的否定性后果。
对于公司社会责任中的“责任”适用何种语义解释更为恰当呢?此问题,涉及了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之间的区分。所谓法律义务,是指当法律规则规定的条件得到实现的情况下,一个人出于被要求作(或不作)为的状态。而法律责任则是由特定法律事实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法律责任以违反法律义务为前提,违背了这个义务才导致了法律责任的出现。回看我国《公司法》第5条的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其中的“必须”,表明公司处于被要求承担社会责任的状态,只有在违反这一要求(义务)时才会引起对不履行义务后果的承担的第二性义务,即法律责任。由此得出结论,所谓公司社会责任中的“责任”,实质为为公司承担的一种义务,一种基于与利益相关者相互作用的关系而对社会所承担的一种法律义务。
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迄今没有统一的界说。一些美国学者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董事作为公司各类利害关系人的信托受托人,而积极实施利他主义的行为,以履行公司在社会中应有角色。而斯蒂芬.P.罗宾斯的观点则是“公司社会责任是指超越法律和经济要求的,公司为谋求对社会有利的长远目标所承担的责任”。两种定义前者侧重强调了董事对社会利益的保护,后者则突出了公司的社会性,但都同时忽略了公司存续的根基,即公司以谋求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所以两种定义是否可取仍有待商榷。
国内学者对公司社会责任也有许多不同的界定。刘俊海先生在定义公司社会责任时指出,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的为股东们营利作为自己存在的唯一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的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朱慈蕴则认为,公司社会责任从广义角度讲,是指公司对股东这一利益群体以外的与公司发生各种联系的其他利益相关群体的利益和政府代表的公共利益负有一定责任,即维护公司债权人、雇员、供应商、用户、消费者、当地居民的利益以及政府代表的税收利益,环保利益等。还有一些学者认为这一概念应界定为,公司在依法实现营利目的增进股东利益的同时应该兼顾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凡此种种。
可以看出,不同学者从不同的视角对公司社会责任予以关注,从而产生了对其概念的不同的表达。各家的观点均有其界定基点的合理之处,但也许正是因为角度不同,以致迄今对这一概念未形成统一的界说。
笔者认为,公司作为一种以营利为目标的法人,追逐利润是其根本。但公司同时又具有社会性,强调公司的资本有伦理,商业有道德。在界定公司社会责任这一概念时,二者不可偏废其一,故在参考国内外学者在界定公司社会责任是的语境,对这一概念作出简短定义,所谓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在最大限度的为股东谋取经济利益的同时,所承担的维护和增进股东利益以外的与公司发生利害关系的其他利益相关者之利益的责任和义务。
公司作为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组织,其存在的目的就在于营利,无论公司从事何种经营活动,其最终目的都是将利得分配给其成员,这也成为公司法人与公益性法人的根本区别。公司的营利性强调通过经营使公司利润最大化,其体现的是传统公司法的股东至上原则。在这一原则之下,股东投资企业就是为了获取回报,公司存在的最高目标也就是追求利润最大化,以最大限度的满足股东的投资回报,可以说,公司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其营利性,进而追求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对公司社会责任的争论从未间断,学者们试图从社会、经济、道德等各个方面对公司社会责任这一制度予以支持或驳斥,而对于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种种认识,不论肯定或否定,其焦点就在于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是否会影响其营利性这一本质。
公司是一种营利性社团法人,在商言商,追逐利润是公司与生俱来的本来。从表面上看,公司承担社会责任要以牺牲一定的自我营利为代价,二者存在着利益上的冲突,但实际上,二者是既对立又统一的辩证关系。
如前所述,公司社会责任实际上是公司对社会承担的一种法律义务,公司是在法律的规定下被动的适应这一义务,公司只有在收益超过成本时,才会使承担社会责任成为其内在动力,从而主动承担起社会责任,而非被动的适应。正如Mark S.Schwartz所说,在促使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经济、制度和道德的诸多动因当中,公司纯粹出于道德动因而承担社会责任的情况极少见,纯粹出于制度动因承担社会责任则往往是对制度的被动适应,而道德动因通常也可以被解释为有利于长期经济利益。所以,利益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根本动因。
公司的营利性是股东之所以设立公司的原因,提升公司利润,满足公司利得是公司存在的首要目标。没有这个目标,公司就失去了存在的根基,一方面,为了公司的长远发展和自身的长期利益,应考虑到维护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但若此作为以不能实现公司的营利性目标为代价,公司及其股东就很难考虑公司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也无力承担。如我国在经济体制过度时期曾有过的政策性亏损公司,这种公司为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牺牲了公司自身和股东的利益,以致公司长期处于亏损状态,试想,没有任何理性的投资者会为了赔钱而投资,也不会在明知亏损的情况下维持公司的继续存在,所以这种公司很快在市场竞争中被淘汰。而在另一方面,只有实现了公司的营利目的,才能增强公司的经济实力,使公司更好的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作为投资者的逐利工具,当然具有营利性,但公司作为社会组织的一种,更具有社会性。公司必须依靠社会才能购进其生产所必须的原材料、设备、工厂等;公司也要依靠社会出售其产品和服务,以维持自身的生存发展,进而为股东谋取利润。所以公司要生存发展,必须要承担社会责任,与其所处的社会构成良性互动。
反对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著名经济学家Friedman基于无效率和不道德两点对公司社会责任予以驳斥。他认为,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将导致在资源配置上最终由政治机制代替市场机制从而产生经济无效率。同时,他认为在法律上公司管理者是股东的雇员,要求这些雇员承担社会责任无异于允许他们以不利于股东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为。花费在社会项目上的资金是从股东钱袋里掏出来的,这些资金实际上从股东那里征税而来的,然后再由公司管理者以自己认为最佳的方式来决定如何使用这些资金,这是对主人的背叛。所以,公司社会责任不仅无效率,而且是一种盗窃。Friedman的结论是,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利润。
首先,不能否认仅将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实现作为公司的目的而无需考虑股东以外的其他利益主体,使公司董事在代表公司行为时目标明确,从而避免应考虑众多主体的利益而迷失方向,最终导致股东利益与利害关系人的利益都无法实现的后果。但仍应看到,随着经济发展的日新月异,公司与社会上其他利益主体的联系更为密切,雇员、董事、债权人、社区等利益主体对公司利润的增长均有所贡献,没有他们的贡献,公司的利润无从谈起。所以利害关系人与股东的利益息息相关,对公司的生存和发展与股东一样至关重要。公司不可能在忽略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前提下还能取得公司利润的稳定增长。而另一方面,在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下,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公司的管理层控制着公司的实际运转,对公司的高效合理运作举足轻重,而管理层之下的职工是公司利润的创造者,如果忽略了管理层和职工的利益,势必会对公司的生产效率产生影响,使资源得不到合理配置。因而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对利益相关者进行保护,并非是无效率的。从一定程度上来说,让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目的正在于制止公司唯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所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以维持市场秩序,进而提高经济效率,合理配置资源,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其次,传统公司理论认为,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董事受雇于股东,应对股东负责,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但是所谓的利益最大化并不限于短期利益,而应是着眼于追求股东的长远利益。董事在决定从事一些公益活动时,表面上似乎因公共利益而减少了公司利益,但用发展的眼光看,公司自觉承担社会责任,有助于提升公司在公众心中的形象,这就为公司的稳定发展和股东的长期受益创造了条件。以这种视角观察,董事对相关利益者承担责任,并非是对股东的背叛,而正是从其忠实和勤勉义务出发,对股东负责的表现。
综上所述,公司社会责任与其营利性并不是绝对对立的。营利性是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前提,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有助于公司最求最高利润的实现,在市场体制日益完善的今天,实现二者之间的一致存在着越来越多的可能,公司社会责任和营利性正从对立逐步走向相互促进。
[1]《法理学》 张文显 北京大学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7年版
[2]《法理学研究》朱景文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6年版
[3]《公司的社会责任》刘俊海 法律出版社 1999年版
[4]《商法学》施天涛 法律出版社 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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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旅游业是发展势头最强和规模最大的产业之一。而旅游企业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许许多多的社会问题。由此,旅游企业是否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履行社会责任会对企业的发展带来什么样的影响越来越受旅游界人士的关注。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上市旅游企业社会责任与财务绩效的关系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以上市旅游企业为研究对象,从股东、债权人、员工、政府、公益和游客6个方面评价了旅游企业社会责任,运用我国22家上市旅游企业2008~2012年的相关数据,研究了旅游企业社会责任与财务绩效之间的关系。研究结果表明:旅游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对企业的财务绩效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旅游企业;企业社会责任;财务绩效
企业社会责任是近年来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目前,我国大多数企业以利益最大化为目标,错误地认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会给企业增加成本并削弱其市场竞争力,正是因为这种思想的存在,使得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现状并不乐观,甚至出现不良行为事件。对于旅游企业也同样如此,旅游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不仅会给游客带来生命安全的威胁,也会影响旅游企业自身的发展和我国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目前,我国学者在企业社会责任和财务绩效关系方面的研究较多,但有关旅游企业的社会责任和财务绩效方面的研究很少,因此,加强对旅游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也就显得极其迫切和重要,这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空间,也是本文的创新点之所在。希望能够通过这篇文章的研究来增强国家和公众对旅游企业社会责任的关注,并为促进旅游企业积极地履行社会责任,实现经济、社会、生态的和谐发展提供理论和现实依据。
国外关于旅游企业社会责任与财务绩效的关系研究多集中在酒店和宾馆酒店类旅游企业。Holcomb[1]采用内容分析法,以国际十大酒店所公布的社会责任报告数据为数据依据,来研究他们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研究结果表明,80%的酒店都有在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慈善捐助报告,60%的酒店采取多样化策略,40%的酒店有在公司愿景或使命中提到社会责任。Garcpa和Armas[2]以80家西班牙饭店为例,通过设计调查问卷,对西班牙饭店的环境责任进行研究,用投资回报率指标来衡量企业财务绩效,研究发现企业的财务绩效和社会责任存在明显的正相关关系;Henderson[3]以泰国普吉岛饭店为例,把饭店在2004年海啸后做出的一系列反应当作其履行社会责任的标准,用利润增长率指标来衡量企业的财务绩效,研究发现企业应该更加关注一些社区和慈善活动;Lee和Park[4]把企业社会责任的各个方面综合起来,研究旅游相关行业的社会责任与财务绩效关系,得出酒店行业的社会责任与其财务绩效正相关。Peters和Mullen[5]采用KLD方法,选用总资产收益率和托宾Q指标代表企业的财务绩效,检验住宿业、餐饮业、航空业和博彩业的社会责任表现与财务绩效的关系,研究结果表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对财务绩效有积极影响,不同的社会责任指标对总资产收益率和托宾Q的影响程度不同,并且这种不同也在四大行业中得到了体现。Kang[6]分别对旅游相关行业中(航空业,娱乐场所,旅馆和饭店)积极和消极的企业社会责任对财务绩效的影响进行了研究,但是他们并没有得出企业社会责任的各个方面是如何作用的。而我国关于旅游业企业社会责任与财务绩效关系的实证研究比较匮乏。
本文选择旅游企业社会责任的界定――利益相关者理论作为理论基础。利益相关者理论,又称为利益主体理论。根据Freeman、Clarkson、Blair和我国贾生华、陈宏辉等专家学者们的观点并结合旅游业的特点,本文选取股东、债权人、员工、政府、公益和游客为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即从这六个方面考核企业的社会责任。
3.1旅游企业对股东的社会责任与财务绩效的关系
企业对股东的社会责任主要是保障股东的权益,尽可能地实现股东资本保值增值,给股东提供稳定的股利分红或利润报酬,并提供真实可靠的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信息等。刘维奇认为企业有责任和义务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利用股东投入资本为其创造财富。根据Frooman,Simpson和Kohers,Menguc等学者的研究发现,企业承担对股东的社会责任对财务绩效有明显正向关系。
旅游业是资金密集型产业,企业在酒店、景区、旅游娱乐等各项设备建设中,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股东则是企业融资的重要来源之一,能够为企业带来大量的资金,所以,旅游企业履行对股东的社会责任,保障股东权益,给股东相应的回报来保证股东资金安全,就会增加股东信心,得到股东更多的资金支持。这会使企业有充足的资金来扩大经营规模和能力,增强企业的竞争实力,进而提高企业财务效益。相反,如果旅游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不考虑股东的利益,使股东资金无安全保障,那么股东就会抛售旅游企业的股票、放弃或减少对旅游企业的投资或者撤资,从而影响企业的经营状况,不利于企业盈利。由此提出假设:
H1旅游企业对股东的社会责任与财务绩效正相关。
3.2旅游企业对债权人的社会责任与财务绩效的关系
企业对债权人的社会责任主要是安全的经营和到期还本付息。朱金凤,杨鹏鹏选择691家沪市A股上市公司,采用SPSS软件研究企业社会责任与财务绩效之间的关系,研究发现,企业履行对债权人的社会责任与财务绩效正相关。Myers,Stulz等认为,合理的负债融资可以减少过度投资的问题从而对公司绩效产生正面的效应。
旅游企业投资量大、成本高、回收期长,光靠股东的投入资金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通过发行债券或通过金融机构等方式来筹集大量的外部资金,债权人是企业外部资金的主要来源。所以,旅游企业履行对债权人的社会责任,与各贷款金融机构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可以提高企业的信用等级,降低企业筹资成本,得到更多的资金支持,解决企业资金缺乏问题,而且,合理的负债融资可以提高企业的财务绩效。相反,如果旅游企业不考虑债权人的利益,就很难得到债权人的信任,债权人会提高借贷限制条件或回收本金。这会给旅游企业带来高额的融资成本,当企业无能力支付这些高额费用时,则不能通过外部融资来获取外部资金支持,从而影响企业财务效益。由此提出假设: H2旅游企业对债权人的社会责任与财务绩效正相关。
3.3旅游企业对员工的社会责任与财务绩效的关系
企业对员工的社会责任主要是薪酬与福利、教育与培训、安全与健康、民主参与和职业发展等方面的责任。根据社会交换理论,企业为员工提供有竞争力的薪酬以及培训、晋升机会、组织文化、组织支持、组织关怀等,员工就会积极回报给予自己尊重和重视的组织,努力工作和忠诚、自觉维护组织形象。宋建波,盛春燕[21]以制造业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分析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对财务绩效的影响,结果表明,企业履行对员工的社会责任与财务绩效正相关。
旅游业是劳动密集型行业,人力资本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所以旅游企业在追求利润的同时,积极履行对员工的社会责任,保障员工的基本权益,重视员工的个人发展,可以增强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提高员工的忠诚度,降低员工流动性增加所带来的交易成本的上升,留住和吸引优秀的员工,从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和经营绩效。相反,如果旅游企业不能保障员工权益,那么员工就会以消极怠工或离职等方式回应企业,这会给企业带来服务质量低劣等诸多不良影响,进而影响企业财务绩效。由此提出假设:
H3旅游企业对员工的社会责任与财务绩效正相关。
3.4旅游企业对政府的社会责任与财务绩效的关系
企业对政府的社会责任主要是遵纪守法、依法纳税。Fisman,Goldman和Rocholl等认为企业通过多种途径与政府建立良好的关系,能够给企业带来融资便利、税收优惠、政府补贴以及市场影响力等方面的好处。陈可,李善同运用AMOS从关键要素视角研究企业不同方面的社会责任对财务绩效的影响,发现企业履行对政府的社会责任与财务绩效正相关。
旅游企业履行对政府的社会责任,严格依照政府相关规定来开展企业的各项活动,遵守政府的各项政策,就会赢得政府的信任,与政府建立良好的关系,从而得到政府支持,开拓更大的旅游市场,提高其财务绩效。相反,如果旅游企业为一己私利而进行偷税、漏税,面临的将会是法律的惩治,进而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经营状况。由此提出假设:
H4旅游企业对政府的社会责任与财务绩效正相关。
3.5旅游企业对公益的社会责任与财务绩效的关系
企业对公益的社会责任主要是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参与慈善事业,关注社会弱势群体和支持教育与文化艺术事业。Seifert等对企业公益行为与绩效关系进行研究,发现公司的公益行为与公司绩效表现正相关,乔?马尔科尼,Berglind和Nakata等认为,企业的公益投资可以获得回报。
旅游企业履行对公益的社会责任,不仅可以为企业建立良好的声誉资本,扩大企业的知名度,还可以获得社会大众的支持和认同,改善企业形象,进而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基础,带来长期财务效益的提升。相反,如果旅游企业不考虑对公益的社会责任,不仅会影响企业的社会公信力,还会受到社会伦理道德的谴责,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和财务绩效的提升。由此提出假设:
H5旅游企业对公益的社会责任与财务绩效正相关。
3.6旅游企业对游客的社会责任与财务绩效的关系
企业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主要是为消费者提供满意的产品和优质的服务,不欺骗消费者,不谋取暴利。根据Heskett等的服务利润链理论,企业获利能力的增强依赖于顾客忠诚度的提高,顾客忠诚度由顾客满意度决定。温素彬,方苑构建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利益相关者模型,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面板数据分析,表明企业对顾客的社会责任与财务绩效正相关。
旅游业是服务型行业,旅游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是旅游业的生命,它直接影响游客在旅游过程中的消费态度,也直接影响旅游企业的声誉、形象和经济效益。所以,旅游企业履行对游客的社会责任,当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与游客的期望相符或者大于游客的期望时,游客就会感到满意,而令人满意的产品和服务会使游客再次上门,就会形成顾客忠诚,顾客忠诚可以增强企业的获利能力,从而提高其财务绩效。相反,如果旅游企业不考虑游客的社会责任,对游客不在乎,没有人情味,提供的服务小于游客的期望,游客就会感到不满意,产生抱怨,甚至投诉,企业就会失去市场,陷入困境,进而影响其财务绩效。由此提出假设:
H6旅游企业对游客的社会责任与财务绩效正相关。
4.1样本及数据来源
本文以旅游企业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选取了2008~2012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36家酒店、景区和旅行社为研究样本。为了增强研究的可行性、可信性、普遍适用性和科学性,剔除了以下几类特殊的上市公司:(1)ST公司3家;(2)信息披露不全的4家公司;(3)同时发行B股或H股的A股类5家上市公司,因为B股和H股对A股的信息披露会有影响;(4)净利润小于零,资不抵债的4家上市公司。最后确定22家旅游企业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所有财务数据和交易数据均来自于国泰安数据库和清华金融研究数据库――巨潮咨询网公布的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并经过整理和计算。本文采用EViews6.0软件对获得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4.2变量设计
4.2.1被解释变量
在公司财务业绩衡量指标选择方面,国内外学者有着不同的认识,基本可将衡量企业财务绩效的主要指标分为市场指标和会计指标两类,根据陈德萍,石水平和张兰霞等学者的研究发现,会计指标比市场收益指标更有效,更适合我国,因此本文选择会计指标来衡量企业财务绩效。同时借鉴了田虹的研究,具体选取营业利润率指标来分析。营业利润率是指企业的营业利润与营业收入的比,该指标值越高,说明企业的盈利能力越强;反之,说明盈利能力越弱。
4.2.2解释变量
根据利益相关者理论,本文从股东、债权人、员工、政府、公益和游客六个方面考量旅游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借鉴以往学者的研究成果,对股东的社会责任的指标用每股收益增长率来表示,该指标反映企业的盈利能力,是股东最关心的指标,值越高代表企业对股东承担的责任就越多;对债权人的社会责任的指标用资产负债率来表示,该指标衡量企业利用债权人资金进行经营活动能力,也反映债权人发放贷款的安全程度;对员工的社会责任的指标由员工获利水平来表示,该指标反映了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和福利如何;对政府的社会责任指标用税费支付率来表示,该指标反映企业按其收入情况向国家缴纳税费的水平,该比率越大,说明企业对政府责任的履行就越好;对公益的社会责任指标用企业全年捐赠占全年收入比即社会捐赠支出率来表示,该指标值越高,说明企业用于公益的资金就越多;对游客的社会责任指标由营业成本率来表示,营业成本率是衡量企业与游客之间关系的指标,该指标越高,表明企业花在游客身上的成本越高,毛利率越低,给予游客的利益越大。 4.2.3控制变量
根据Udayasankar,Brammer和Millington,Trotman和Bradley等学者的研究,企业规模越大,其综合实力越强,受到各利益相关者的关注程度就越大,企业将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或者由于外部压力而被迫履行社会责任,企业规模影响企业社会责任。因此,本文把企业规模作为控制变量,用期末总资产的自然对数表示。以上各变量的定义如表1。
4.3模型的构建
本文以营业利润率(OPR)为被解释变量,以每股收益增长率(STO),资产负债率(CRE),员工获利水平(EMP),税费支付率(GOV),社会捐赠支出率(PUB)和营业成本率(CUS)为解释变量,以企业规模(SIZE)为控制变量,采用EViews软件,构建如下随机效应回归模型:
OPR=C+α1STO+α2CRE+α3EMP+α4GOV+α5PUB+α6CUS+α7SIZE+ε
式中:C为常数项,αi(i=1,2,…,7)为待估参数,ε为随机扰动项。
5.1描述性分析
借助EViews6.0统计软件得出各个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表2)。由表2可知:2008~2012年期间,旅游企业的营业利润率均值为0.0967,标准差为0.1641,样本企业之间经营效益存在差异,这与旅游业的特殊性有关,影响旅游企业效益的因素也比较复杂。每股收益增长率均值为-0.1613,标准差为2.8903,样本企业之间的差异很大,这可能是因为不同旅游企业有不同的股利分配政策。最小值出现负值,可能由于某段时间上市公司没有分配股利或不具有派现能力。资产负债率均值为3.6111,标准差为3.3094,波动较大,这与不同旅游企业采取的差异财务政策有关。员工获利水平均值为0.2433,说明旅游企业营业收入24.33%向员工支付工资等。税费支付率均值为0.1050,说明旅游企业营业收入10.50%向政府缴纳税款。社会捐赠支出率均值为0.0010,旅游企业营业收入仅0.1%是用于社会捐赠,做公益,最大值也只有0.0166,说明旅游企业公益明显不足。营业成本率均值为0.4944,营业收入中将近一半为营业成本,这说明旅游企业成本较高。
5.2相关性分析
本研究用反映旅游企业财务绩效的营业利润率指标与反映旅游企业社会责任的各项指标进行Peason相关性分析,并采用双侧显著性检验。表3给出了本文研究变量的Peason相关系数矩阵。
通过相关性分析可以看出,营业利润率(OPR)与每股收益增长率(STO)、税费支出率(GOV)和企业规模(SIZE)呈显著正相关,与资产负债率(CRE)、员工获利水平(EMP)和社会捐赠支出率(PUB)呈正相关关系,但并不显著。与营业成本率(CUS)呈显著负相关关系。即旅游企业履行对股东和政府的社会责任,对企业的财务绩效有显著正向影响;在债权人、员工和社会公益方面,企业的表现与财务绩效之间的相关性不是很明显;在游客方面,企业的表现对财务绩效有显著负向影响,初步验证了上述部分假设。通过VIF检验,各变量的值都小于2,自变量之间不存在严重多重共线性。为了验证结论的可信度,下面将进一步进行回归分析。
5.3回归分析
表4给出了变量的回归分析结果,具体分析如下。
(1)与营业利润率(OPR)表现为显著正相关关系的变量有每股收益增长率(STO)、资产负债率(CRE)、社会捐赠支出率(PUB)和企业规模(SIZE),与假设H1、H2和H5一致。表现为正相关关系但是并不显著的变量有员工获利水平(EMP),与假设H3不完全一致。
(2)与营业利润率(OPR)表现为负的相关性但是并不显著的变量有税费支出率(GOV),与假设H4不一致。表现为显著负相关关系的变量有营业成本率(CUS),与假设H6不一致。
(3)回归结果的调整R2值为0.4456,F值为11.7106,说明模型整体拟合优度较好,DW值为1.5287,说明模型的独立性强,不存在序列的自相关问题,并且F值对应的概率P为0,说明模型总体回归效果非常显著。表明本文所选取的表现旅游企业社会责任的变量,能够较好地解释企业财务绩效的变动。
(1)旅游企业履行对债权人、股东和公益的社会责任对其财务绩效有显著正向影响。该结论与假设一致。
(2)旅游企业履行对员工的社会责任对其财务绩效有正向影响,但不显著。说明旅游企业对员工社会责任的重视还不够,投入不足,员工权益保障不力,导致员工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不高,从而影响其财务绩效。
(3)旅游企业履行对政府的社会责任对其财务绩效产生负面影响,但不显著。该结论与假设相悖,可能是由于旅游市场管理不到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的行政职能不完善,税收征管效率低等原因,导致旅游企业规避对政府的社会责任,不依法纳税,从而影响了企业的财务绩效。
(4)旅游企业履行对游客的社会责任对其财务绩效有负的显著影响。该结论与假设相悖,可能由于政府相关部门行政执法力度不强,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旅游市场竞争激烈,加之不合理的薪酬制度等原因,导致旅游企业规避对游客的社会责任,不诚信经营,损害了游客的利益,游客投诉激增,旅游接待量下降,从而影响了企业的财务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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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社会责任是一个涉及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等众多学科的课题,也是一个在实践中非常复杂,理论上尚存争议的课题。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司社会责任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社会责任会计审计的概念
所谓社会责任会计审计,是指由国家审计机关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相关财务资料,以监督其是否真实、认真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行为。在这里,必须强调的是,社会责任会计审计应该由国家审计部门来进行,应该属于依靠国家力量强制进行的审计,这是确保社会责任会计审计能够真正实现的前提。
二、社会责任会计审计产生的原因
社会责任会计的泛化是现代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它具体体现了企业在一个完整的、和谐的社会系统中的位置及其在系统状态中的同构性,同时也体现了企业与社会大系统的互动性。也正是由于这种相互关系,决定了社会责任会计审计产生的客观基础。企业作为一种经济组织,与政府、社会、环境、消费者等的利益目标不可能完全一致。同时在它们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特点,导致政府、社会、环境、消费者等对企业的相关情况难以全面了解,因此,对企业进行社会责任会计审计及企业及时向社会报告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应该成为企业和政府审计部门的责任和义务。而信息不对称就成为社会对社会责任会计审计需求的根本原因。信息不对称导致企业与其他方面之间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的信息的知悉度不一样,因此而导致社会公众对今天企业的信任度下降,特别是中国不少上市公司在会计信息方面出现问题之后,公众普遍对企业的信用存在疑虑,并因此而导致市场和社会发展的阻滞。社会责任会计审计能够有效解决或减少各方对社会责任信息的需求或不对称。这种功能仍然是通过监督、鉴证和评价形式体现出来。
三、社会责任会计审计的目标
同样,社会责任会计审计必须达到一定的审计目标。所谓审计目标就是人们进行审计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结果。社会责任会计审计的目标是对被审计单位通过财务形式报告的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表达意见,通过这些意见,使政府、社会、公众能够知晓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从而作出正确判断和评价。
四、社会责任会计审计的内容
社会责任会计审计的内容与社会责任会计核算的内容存在依存关系。社会责任会计核算的内容决定了社会责任会计审计的内容。社会责任会计包含的内容,是具体反映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项目。法国要求年度社会平衡表必须披露如下内容:职工人数;工资成本;健康和安全防护;职工培训;行业关系;职工住房、交通等其他社会条件;其他工作条件等七类。美国会计学会下属的社会成本委员会要求企业披露的社会绩效有:净收益;人力资源贡献;公共贡献;环境贡献;产品和劳务贡献等五类。欧共体要求披露职工平均人数、各类职工年度人事成本、经济与财务状况、投资和生产计划、合理化方案等任何对职工利益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联合国国际会计与报告准则专家组1982年的最后报告要求,在报告附件“应予揭示的财务和非财务项目的最低限度项目表”要求应该披露的内容有:劳工与就业;生产;投资计划;组织结构;环保措施。虽然不同国家对社会责任会计要求披露的内容各不相同,但是都明显存在对社会责任,特别是对人的责任的要求。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社会责任会计必须反映的内容包括:①企业收益的社会责任。企业存在的社会贡献和价值就是创造财富,而创造财富首先就必须能够赢利。任何一个企业组织首先要可持续地生存下去,才有可能进一步履行社会责任收益目标是对企业效率和素质的全面检验,是企业为社会承担责任的基础。它既是一个财务目标,又是一个社会目标,必须在社会责任会计报表中加以反映:②人力资源的社会责任。招募录用、技术培训、改善劳动保护和职工福利等人力资源投资不仅对于提高企业经营能力、稳定企业结构有重要的意义,对整个社会的发展也是非常重要的,是企业主动承担的社会责任的具体表现;③对所在地区的社会贡献。由于企业享受着所在地区的基础设施,它也应该对本地区作出应有的贡献,包括依法纳税,提供就业机会,对本地区公益事业提供财力、人力支持等;④改善生态环境的社会责任。现代企业在创造财富的同时也创造了大量的垃圾,污染了环境。企业有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环境的污染。企业对环境的保护,在财务上反映出来就是对生态环境和资源的保护支出及实际取得的成效,这也是社会责任会计报表中的重要内容;⑤反映提供产品和维修服务的责任。在社会责任会计报表中,除去前述四项内容,还需要反映企业产品质量方面的问题。如产品的使用效能、耐用期限、安全性等,顾客的满意度、广告的真实程度也应在报表中加以反映。
综上所述,社会责任会计审计的范围依据社会责任会计核算的内容可以分为:1、企业劳动用工的社会责任审计,包括工作条件与工作环境改善情况,劳动保护措施的制订、实施和财力、物力投入情况,职工工资的发放是否到位和是否及时等情况,社会统筹、保险的办理和交纳情况,职工教育和培训的情况以及职工福利落实情况;2、企业对环境影响的社会责任审计,包括产品的绿色指标、资源的循环利用、企业防止环境污染和保持环境的投入情况;3、企业对公众的社会责任审计,如创造和安置就业情况,对社会公益,教育事业的支持,对公共基础建设的支持:4、企业对政府的社会责任审计,如能否有效盈利,税金交纳情况;5、企业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审计,如产品质量,性能情况,售后服务情况,广告的忠实程度等。社会责任会计审计着重于企业在多方利益均衡方面的关系。由于社会责任会计实质是在政府、社会、股东等多方利益方面进行均衡,而这种均衡实质是与企业存在关系的各方对企业利益要求的反映。在企业发展过程中,这些利益相关方或明显、或潜在地影响着企业的发展,但是一直没有被人们所认识到,但正是这些关系的存在保持了企业的持续发展。一旦均衡被打破,实际上是企业首先受损。因此,社会责任会计是借助于会计的信息披露形式对企业进行强制性的制衡。社会责任会计审计就充分体现了强制性。社会责任会计的提出,实际上是将企业从片面追求利润最大化、股东利益最大化,转移到重视社会效益方面。因此说,社会责任会计的不断推广,是整个社会进步的标志。因此,社会责任会计审计代表了一种方向。
五、社会责任会计审计的法律保障及法律空白点
西方国家企业社会责任会计的推广,其相关的立法工作可以说是功不可没的。如美国在企业社会责任会计的推行过程中,一直集中力量为其提供法律依据,不断制订出更利于促进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新司法标准。美国的许多州对成文法进行了修改,明确赋予企业实施社会责任行为的权力;英国虽然在原则上奉行企业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的传统,但在司法上也为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提供了更多的法制咨询。我国目前尚无涉及企业责任会计相关内容的法律,与其相应的审计相关法律法规更是一片空白。这种空白已经成为社会责任会计工作推广的阻碍,应该引起政府部门和立法部门的高度重视。从审计立法方面来看,1995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是一切审计工作的法律依据,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则规范了独立审计组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行为。但是,由于社会责任会计审计属于国家审计范畴,而企业的社会责任义务履行情况需要由政府审计部门强制性进行,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对此尚无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现有法律虽然存在一些涉及社会责任的条款,但是不成系统,用于指导社会责任会计审计几乎没有实际意义。因此,要开展社会责任会计审计,必须先对该审计行为进行规范。规范的具体内容包括对审计组织、审计业务的法律规定,也包括审计组织本身执行审计业务应该遵守的准则和规则,同时对社会责任会计审计的强制性也必须明确下来,作为企业配合国家审计部门进行社会责任会计审计的指导、指令性法律。
一、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式及比较
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式是为了确保中小企业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实现良性发展而形成的相关制度安排与组织建设。CSR行为准则的制定、CSR推进和监管、CSR信息披露和绩效评价等方面也会有所不同.
(一)四种典型的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式
1.地方政府主导型的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式。地方政府在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中处于主导地位。一方面,政府部门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中小企业的行为,同时发挥政府行政监督的作用;另一方面,政府部门通过金融和财政优惠政策给予中小企业以一定的政策支持,通过政策倡导,推动中小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2.行业协会主导型的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式。行业协会不仅是联系行业内企业、企业与市场的中介,还是联系行业和政府的桥梁。行业协会既是中小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准则的主要制定者,同时也是中小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主要推动者和监督者。此外,行业协会还通过组织中小企业CSR培训及经验交流,增强中小企业CSR意识和履责能力。
3.供应链核心企业主导型的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式。供应链核心企业负责制定供应链所需遵循的企业社会责任内部和外部守则,对供应链成员企业的社会责任行为进行监督、协调和评价。从整体管理层面看,关键是建立一种整体的社会责任认知,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一致的CSR守则和规范,然后严格地去执行。在该模式下,政府、社会可以通过加强对核心企业的引导、监督和评价,进而推动整个供应链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
4.自我管理型的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式。相关政府部门对中小企业的约束力较弱,缺乏相应的监管;另外,自我管理型的中小企业绩效机制不够健全,信息披露不够完善等问题,但是作为一个合格的经营者,应该诚信经营、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珍惜资源、保护环境、充分利用相应的资源等等,唯有经营者做到了这些,才能够真正履行相关的社会责任。
(二)管理模式比较
1.在不同模式下CSR参与主体扮演角色及所发挥作用不同
(1)CSR行为准则由谁制定的,该准则会体现谁的意图或需要。
(2)在不同模式下,推动并监督中小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主体及措施手段会有所不同。
(3)在不同模式下,中小企业CSR信息披露和绩效考评机制也不同。例如在行业协会主导型管理模式下,各个企业之间必须遵守行业标准来对各自的企业经营情况进行披露。2.四种模式各有其管理困境(1)GDP主导的政绩观、地方保护主义及政府职能转型等与政府主导型的中小企业CSR管理模式存在矛盾。
(2)在产业集群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而非政府的推动、监督作用,是完善我国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和实现机制的重要任务。
(3)CSR利益和贡献的非对称性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供应链中中小企业CSR积极性和履责能力。
(4)目前我国数量众多的中小企业受制于自身的资源条件和经营绩效,仍把生存问题放在首位,因此只是选择那些不得不履行的基本社会责任。
二、结论和建议
1.各地应根据当地行业协会成熟度、供应链发展水平、政策法规完善性及中小企业自身发展情况等选择适合的中小企业CSR管理模式。
2.各地政府首先应该从公众利益和社会和谐的角度出发,一方面,积极推进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制化工作,通过制定相关法律和法规来强化企业承担履行社会责任的义务;另一方面,相关政府部门应当牵头组织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可行性研究。
3.随着中小企业集群的发展,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其在引导、监督、协调、服务、自律等方面的作用。
4.发挥供应链核心企业主导作用的同时,应对利益和责任的不对称性给予补偿。首先,发挥核心企业的组织、引导、监督作用,并与成员企业共同协商制定供应链CSR战略目标。第二,在选择供应商时,应将社会责任标准与价格、供货时效等传统准则有机结合,建立合理的供应链CSR利益分配机制。第三,核心企业通过建立严格的审计和考评体系,规范各成员企业的CSR行为,打造绿色、安全、可持续发展的供应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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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表述尽管各不相同,但其要义大都包括:在现代社会中,追求利润最大化不是公司的唯一目标,公司在为股东谋求利润的同时还应考虑其他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公司社会责任论,供大家参考。
1企业社会责任概说
只有在正确认识了何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前提之下,才有可能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正确地分层与激励实践。鉴于此,将企业社会责任之内涵与特性,归纳为以下3点。
1.1企业社会责任实为企业对负外部性之持续补偿
外部性有正负之分,其中,负外部性是指某个经济行为个体的活动使他人或社会受损,而造成外部不经济的该个体却没有为此承担成本,正外部性则反之。各国解决负外部性问题最常用的方式是征税与补贴,即对负外部性征收税费,对正外部性给予补贴。然而,负外部性从慢慢集聚到最终爆发间往往存在较长的时间间隔,因此补贴(包括补偿)并不能较为准确和快速地给予应对。例如,某些农药生产企业在农村租地生产,难免在生产过程中向空气、地下和水源排放一定量的有害物质,类似的环境污染行为自生产开始就存在,但是周围村民却需要在污染达到较大的程度时才会发现,而此时,对周围村民的补偿、对环境污染的治理,仅靠企业所交税款是很难满足的,而政府最终成为类似环境污染的埋单人。从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企业的负外部性存在于企业的整个存续过程中,但是负外部性的大面积爆发却需要一定的时间,而爆发时仅靠企业所缴税款往往难以满足对负外部性的补偿,因此,激励企业积极地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其实质就是通过日常的践行社会责任行为,不断地对企业负外部性给予一定程度的补偿,以避免负外部性的集中爆发。例如,在上文例子中,企业可以定期对周边地区空气质量、土质和水质进行检测监控,给予企业周边农户一定的健康补助甚至资助其搬迁至其他地区,通过这些行为,从一开始就对负外部性给予补偿而避免环境污染加剧危害周边环境和村民。
1.2实践企业社会责任是对股东利益负责
企业社会责任并不是对传统经济学观点的否定,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也遵循了“公司唯须对其股东负责,公司必须严格遵守其为股东谋求利益最大化的法则”这一观点。因为,践行企业社会责任一可为企业长远发展营造良好外部环境;二可以化解企业将来可能负担之不利益。具体说来,企业实践企业社会责任可以有效的提升其公众知名度、公信力,可以更加容易地获得政府的政策支持,这些都有利于其长期的经营;除此之外,从补偿负外部性这一角度出发,还能化解企业将来可能负担之不利益,减低股东利益受损的可能。例如,企业如果提升员工工作环境,短期内这种行为可能让企业生产成本增加和股东收益减少,但是良好的工作环境也会使得员工职业病发病率降低,而职业病率的降低,就使得该企业无需支付大笔职业病治疗补偿金甚至政府罚款,如此一来,反而有利于股东的长远利益。
1.3企业社会责任是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的综合体
企业社会责任并不是一项单纯的法律义务或者道德义务,而是其二者的结合,这主要表现在:首先,企业社会责任的一些具体要求,诸如企业保护环境、满足员工和消费者的需求等,既有来自法律的要求,同时也有源自道义的要求,只不过二者在具体要求标准上有所不同而已。法定义务是对行为人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因此,企业首先应当履行法定的义务,以保证企业行为的合法性。其次,企业社会责任还要求企业不囿于法律的最低要求,而应志存高远,为公共利益的维持与提升尽力。同时,从实践的角度来看,道德层面上的企业社会责任相较于前述法律层面上的企业社会责任的“硬约束”来说,是一种“软约束”,即该类义务是超于法律法规的道德要求,即使企业不履行也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只会面临舆论的谴责,因为对这类企业社会责任之实践,更需要巧妙的激励方式。
2企业社会责任类型的层次划分
2.1企业社会责任层次划分的必然性分析
学界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促进方式鲜有条框清晰的划分,笔者认为虽然企业社会责任主要是为员工、消费者、社会公共利益及环境等非股东的利益相关者争取利益,但是这些利益相关者在具体的利益类型以及获益方式等要素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别。例如企业为了增产,可以通过在生产环节上的硬件投入来改善员工的工作环境,以期员工能够较好的完成工作任务[4];而为了获取外在的舆论和政府支持,则可以通过对社会的捐助、支持福利事业和公共事业建设来实现[5]。上述的两个例子虽然都是企业通过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投入来获取对自己有利的盈利条件,但是可以看出,企业对于员工工作环境的投入较之于对社会的捐助,由于前项投入能够更加直接的刺激企业生产获益,因而企业会更加主动于此项企业社会责任的实践。正是由于企业社会责任利益相关者在利益类型和获益方式等要素上的差别,使得企业在履行不同的企业社会责任时会存在主动性、投入程度、投入方式等方面的差别。因此,对于促进不同内容的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其层次的划分就显得非常重要。
2.2企业社会责任的层次划分研究
关于企业社会责任层次的划分,学界也各有说法。JamesJBrummer及其支持者将之划分为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与社会责任。但这种划分方式在激励企业践行企业社会责任的过程中难有实效,原因在于若将企业社会责任中法律与道德责任完全分离,则对于道德层面的责任实难操作而使实践陷入僵局。此外,我国著名学者卢代富教授将企业社会责任区分为中小型企业、国有企业的企业社会责任。该种划分更多的基于对当前我国国情之分析,考虑到了不同企业之间的经济辐射带范围,以及因不同的盈利心态而产生的不同经营理念和经营方式。笔者在本文所采取的划分方式将不同以上两种,其划分之依据,是上文中举出的关于企业社会责任不同利益相关者在利益类型以及获益方式等内容上的不同的结论。具体来说,是指将企业社会责任划分为如下两个层次,即:与市场有关的企业社会责任和与公共生活有关的企业社会责任。首先,与市场有关的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与员工、消费者等关联紧密的一系列企业社会责任,例如员工的工资福利、工作环境,消费者接受的服务和产品、享受的售后服务等。其次,与公共生活有关的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与社会的公共利益等关联紧密的一系列企业社会责任。具体来说,主要是指与政府进行良好沟通、社会捐助、慈善事业、公共产品捐助、植树造林、开发使用新型节能环保设备等。之所以将企业社会责任划分为如此两个层次,具体原因主要如下。
(1)与企业经济利益的联系程度不同。与市场有关的企业社会责任中,主要是对员工和消费者的有关责任,其中与员工有关的责任,直接关系到员工待遇的优劣,也势必会通过影响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进而直接影响企业的赢利,甚至会影响到企业需要承担的因员工罢工而造成经济损失风险的大小;与消费者有关的责任中,由于消费者是企业最主要的消费市场承载者,对消费者的满足程度,将直接影响到企业销售链的存在与否,进而决定着企业的营利状况。而反观与公共生活有关的企业社会责任,无论是与政府的良好沟通从而获得较好的投资经营环境,通过社会捐助、慈善事业获得较好的社会评价,还是有效进行环境保护等,都无法将这些效益较为直接迅速地转化为企业的经济利益。
(2)企业社会责任投资的收益方式不同。在这两类企业社会责任中,企业因其投入而获取利益的方式和途径存在差别。与市场有关的企业社会责任,需要企业投入以改善员工的待遇、增加消费者福利,这些投入,将直接影响到员工的工作态度、工作效率以及企业消费群体的规模及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可以说,这一类投入将会直接影响企业经济利益的增减。而对于与公共生活相关的企业社会责任则不同,这方面的投入,其直接目的并不是实现企业的利润,而是为了改善企业生存的大环境,以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服务。虽然这一类投入的直接受益人也包含企业员工、消费者等,但更多的受益人可能是与企业并无直接经济联系的社会大众。因而从浅层面来看,企业并不能较好地从这类投入中直接获取经济利益,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一类投入能够带来良好的企业外部环境,为企业长远发展提供便利。
(3)认识态度不同。正是由于企业社会责任两层划分内容具有以上的两个特点,使得一个企业在现实的投入中对于与市场有关和与公共生活有关的企业社会责任会出现较为明显的偏差,对于能够带来直接经济利益的那一部分自然会比较主动地投入,而对于营造良好外部环境的那一部分则不同,不仅仅是因为看不到较为直接的经济利益,更因为搭便车原理,使得企业对于与公共生活有关的企业社会责任的投入量较少,从而影响企业外部环境,造成恶性循环。因此如何激励企业对于这一部分企业社会责任的投入,也是需要重点研究的问题。
3分层激励机制探析
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落实问题,各国普遍采取将那些企业必须承担的最低限度的社会责任,通过立法确定下来以便强制企业履行;而就人们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高标准、严要求”,则通过政策号召、舆论、企业自律等方式来促使企业履行。但无论是何种方式,这种“义务上的附加”只会对企业形成压力,且过度的义务附加还可能使企业产生对抗。因此,如何通过有效的方式来激励企业而非一味地强制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就是尤其需要重视的问题。
3.1企业社会责任激励机制的认识转变
长久以来,一些学者在“激励”企业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问题上存在着一个认识上的误区,他们一方面认同企业绩效与企业社会责任的正相关关系,另一方面则直接以舆论引导或者影响立法来“强制”要求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他们在这些认识上的“连贯性”却往往造成理论与实践之间的脱节,特别是在企业自身看来,通过立法方式强制要求其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同时,又标榜承担这些责任有助于其盈利,这使得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终极目标的企业陷入了一个逻辑怪圈:强制要求其必须履行的义务,缘何又会为其自身带来利益?为什么不是给拥有强制力的一方带来利益呢?固然,通过义务附加,可以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也容易引发对抗。由此一来,这些学者的“激励”行为反而不能达到应有的效果。因此,如何寻找到一条既能满足各方利益,又能让企业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道路,是当下落实企业社会责任的重心。
3.1.1对于“激励”的分析
激励有激发和鼓励的意思,它意味着能够较为有效地激发出主体的自觉性和能动性。借鉴管理学上关于激励的相关理论,我们可以对本文中“激励”的含义做如下理解:
(1)激励应当是双方目标的结合。这指在企业社会责任的设定上,不仅要包含有员工、消费者、其他方面的公共利益的需求,而且也应当包含有企业获利的可能性。这也就是激励之于义务附加的优势所在,即能够使企业自身较为主动地去履行社会责任。
(2)激励需具有引导性。无论激励措施如何施行,只有当这些激励转化为被激励对象的自觉愿望,激励的效果才能有效发挥。基于激励的第一个特性,企业自身在了解到利益存在的可能性之后,才会由此来自觉地履行社会责任,这也是激励作用于企业,区别于其他方式的一个重要特点。
(3)正激励与负激励相结合。在具体的实践中,除了对被激励对象符合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奖励之外,还应当对违背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一定的惩罚。例如,我国《产品质量法》中不仅规定了企业可以自愿申请产品质量认证,获得特定产品的质量认证证书;同时,对于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则会对其生产经营者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停业整顿等处罚。这样的类似行为,就能够从双向克服主体间“搭便车”的心理,激发企业自身的主观积极性,较好地实现企业社会责任的绩效。
3.1.2对企业社会责任之激励的两种具体形式
基于上文中对激励内涵的分析,笔者认为,激励产生实效,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1)直接激励行为。这种行为区别于单纯的强制和呼吁等,其本身含有对企业实施特定行为的鼓励,也正因为如此,企业能够较为主动地实施。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活动给予税收优惠,并运用税收等措施鼓励进口先进的节能、节水、节材等技术、设备和产品,……企业使用或者生产列入国家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等鼓励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或者产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这一法律条文内容本身含有对于某些特定企业行为的鼓励,将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与企业利益直接联系,即主动实施节能措施的企业能够获得税收优惠。间接激励行为。所谓间接激励即是一种含蓄的、非直接的形式,即间接激励行为往往以企业践行了一定程度的企业社会责任为前提,更是一种事后的肯定与鼓励,以形成榜样效应使其他企业效仿。例如《京华时报》举办的“2011年度京华公益奖评选”中就设有“优秀企业公民奖”①,专门用于嘉奖热心于社会公益事业的企业。这些类似评奖活动,对积极践行企业社会责任的企业是一种肯定的评价,并且能让其收获一定的企业影响力、外部良好评价等,获奖企业之行为必为其他企业所效仿,从而推动整个社会之企业社会责任实践。
3.2企业社会责任分层激励方式
通常而言,企业社会责任的激励方法主要有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公众舆论、道德、市场机制、政府调控、行业自律等。依据上文所述的企业社会责任层次划分以及激励的两种形式的理论,结合中国当前的立法和社会实际情况,笔者在具体的企业社会责任分层激励当中,提出了以下建议。
(1)与市场有关的企业社会责任的激励方式当以间接激励为主。在与市场有关的企业社会责任中,其主要的责任对象包含有员工、消费者等,这些责任对象是企业在运行乃至与企业有关的社会生活中最为重要的相关者。企业对员工的待遇决定着员工自身与家庭的存续,同时员工的工作状况决定着企业自身的存续;企业为消费者提供产品、售后服务的质量高低,则会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利益产生影响,同时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则保证了企业营利与再生产的进行。由此观之,当前的现状是那些涉及最低层次的法律与道德之人权要求,例如员工基本待遇、产品最低质量保证等,已然被社会所共知而无需企业社会责任之实践。唯需对那些敢于超越此最低标准,不断提升员工、消费者待遇的企业给予鼓励以示激励。因此,对与市场有关的企业社会责任之激励,应当以间接激励为主,即无论是公众的舆论行为、市场机制的作用还是行业的自律,都应当探索一种利益指向明确的方法来促使企业履行企业社会责任。让企业形成一种这样的思维,即自我对该类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可以更好地获取经济利益。例如,行业协会对于本协会成员的评比、颁发证书的行为,不仅是对注重企业社会责任的企业加以肯定,更可以起到较为有效的榜样作用,使其他企业也积极效仿,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2)与公共生活有关的企业社会责任的激励方式当以直接激励为主。与公共生活有关的企业社会责任主要包括与政府进行良好沟通、社会福利捐助、慈善事业、公共产品捐助以及植树造林,开发使用新型节能环保设备等环境保护行为。由于这些行为与企业自身营利间的联系不够紧密,因此大多数企业怠于履行;同时,考虑到法律、行政手段虽然可以在短时间能起到强制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作用,但由于这些行为与企业经济利益的联系不紧密,企业在强制力的压力下,难以反思其自身行为,反而可能会埋怨国家、政府,不利于其长期有效地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基于以上两点的考虑,对于与公共生活有关的企业社会责任激励,应当以直接激励为最主要手段。这就要求国家、政府在立法的过程中首先要考虑到企业营利,通过对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主体的奖励,来激励其他企业主动承担企业社会责任。例如,我国各地为了合理充分利用电能以及保证碳排放量达标,相继出台了关于企业在夜间用电的优惠政策,这样就不仅保证了环境保护的有效性,同时也给予了遵循其要求的企业一定的利益。此外,对于公众舆论、市场机制作用、行业自律等缺乏强制力的激励方式,则更加应当注意到其激励效果。最后,公众、行业自身则应当积极配合政府的导向工作,在保证最大多数人的公共利益之中谋求自我利益的满足,这样才能较好地实现企业满足公共利益的激励。
4结语
当前的中国,正经历着继改革开放以来的又一次社会转型,企业社会责任对于缓解企业与社会成员矛盾,促进经济与社会和谐发展有着较为重要的意义。如何激励企业践行企业社会责任,而非要求企业负担更多之义务,当是研究企业社会责任并期望其能够实现的专家、学者的共同目标。笔者通过前文分析,力图构建一套初步的企业社会责任激励机制,但困于学识与实践经验上的不足,仅求能以此文抛砖引玉,期待学术界和实务领域的深入探索,借鉴而超越他国,确定出企业社会责任分层激励机制的最优体系构架,建立一套较为完整的企业社会责任激励系统,以促进企业和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一、供应链与中小企业社会责任
供应链通过准入管理、绩效考评与监督、相互信任以及沟通协商等机制影响供应链中的中小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积极性和能力。
(1)供应链准入管理。按照供应链核心企业确定的CSR准则积极承担企业社会责任是中小企业进入供应链体系并成为其中节点的必要条件。
(2)相互信任机制。供应链信任是基于个体相互信任基础上的群体信任,具有群体传递性,信任的利益与风险并存。
(3)CSR绩效考评与监督机制。一方面,核心企业通过CSR审计,监督上下游企业的行为,使之能够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服务;另一方面,成员企业也可以监督核心企业的行为,监督核心企业的规则制定。
(4)沟通与协商机制。供应链成员企业之间,特别是中小企业与核心企业之间形成主动、互动、联动的社会责任沟通与协调机制,是促进社会责任目标实现的重要条件。
二、产业集群与中小企业社会责任
产业集群是指在某一特定产业领域中,大量相互关联或竞争的企业及支撑机构在空间上集聚,并形成强劲、持续的竞争优势的现象。产业集群治理机制及其对中小企业CSR的影响根据各种机制在产业集群中发挥作用的不同,可以将产业集群的治理机制分为利益分配机制、竞争与合作机制、激励与约束机制、沟通协调机制等。
(1)利益分配机制。企业利益分配通常遵循几个原则:差异性、互生共存以及公平互惠原则。
(2)竞争与合作机制。竞争机制是指通过适度竞争,实现集群企业的活力和效率。合作机制是指集群企业之间通过共享资源、设施、政策,加强彼此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更好地实现互利共赢。
(3)激励约束机制。政府通过制定可行的激励措施来刺激集群内中小企业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激励机制通常包括价格、订单、声誉和信息激励。
(4)沟通协调机制。集群企业产业分工不明确、信息不对称和企业本身的自利性使得集群企业间需要在交易和合作方面进行沟通与协调。总之,通过利益分配、竞争合作、激励约束、沟通协调等治理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不仅推动中小企业CSR行为规范和共同CSR议题的形成,而且还有助于增强中小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积极性和履责能力。
三、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式及比较
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式是为了确保中小企业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实现良性发展而形成的相关制度安排与组织建设。CSR行为准则的制定、CSR推进和监管、CSR信息披露和绩效评价等方面也会有所不同.
(一)四种典型的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式
1.地方政府主导型的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式。地方政府在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中处于主导地位。一方面,政府部门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中小企业的行为,同时发挥政府行政监督的作用;另一方面,政府部门通过金融和财政优惠政策给予中小企业以一定的政策支持,通过政策倡导,推动中小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2.行业协会主导型的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式。行业协会不仅是联系行业内企业、企业与市场的中介,还是联系行业和政府的桥梁。行业协会既是中小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准则的主要制定者,同时也是中小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主要推动者和监督者。此外,行业协会还通过组织中小企业CSR培训及经验交流,增强中小企业CSR意识和履责能力。
3.供应链核心企业主导型的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式。供应链核心企业负责制定供应链所需遵循的企业社会责任内部和外部守则,对供应链成员企业的社会责任行为进行监督、协调和评价。从整体管理层面看,关键是建立一种整体的社会责任认知,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一致的CSR守则和规范,然后严格地去执行。在该模式下,政府、社会可以通过加强对核心企业的引导、监督和评价,进而推动整个供应链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
4.自我管理型的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式。相关政府部门对中小企业的约束力较弱,缺乏相应的监管;另外,自我管理型的中小企业绩效机制不够健全,信息披露不够完善等问题,但是作为一个合格的经营者,应该诚信经营、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珍惜资源、保护环境、充分利用相应的资源等等,唯有经营者做到了这些,才能够真正履行相关的社会责任。
(二)管理模式比较
1.在不同模式下CSR参与主体扮演角色及所发挥作用不同
(1)CSR行为准则由谁制定的,该准则会体现谁的意图或需要。
(2)在不同模式下,推动并监督中小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主体及措施手段会有所不同。
(3)在不同模式下,中小企业CSR信息披露和绩效考评机制也不同。例如在行业协会主导型管理模式下,各个企业之间必须遵守行业标准来对各自的企业经营情况进行披露。
2.四种模式各有其管理困境
(1)GDP主导的政绩观、地方保护主义及政府职能转型等与政府主导型的中小企业CSR管理模式存在矛盾。
(2)在产业集群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而非政府的推动、监督作用,是完善我国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和实现机制的重要任务。
(3)CSR利益和贡献的非对称性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供应链中中小企业CSR积极性和履责能力。
(4)目前我国数量众多的中小企业受制于自身的资源条件和经营绩效,仍把生存问题放在首位,因此只是选择那些不得不履行的基本社会责任。
四、结论和建议
1.各地应根据当地行业协会成熟度、供应链发展水平、政策法规完善性及中小企业自身发展情况等选择适合的中小企业CSR管理模式。
2.各地政府首先应该从公众利益和社会和谐的角度出发,一方面,积极推进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制化工作,通过制定相关法律和法规来强化企业承担履行社会责任的义务;另一方面,相关政府部门应当牵头组织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可行性研究。
3.随着中小企业集群的发展,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其在引导、监督、协调、服务、自律等方面的作用。
4.发挥供应链核心企业主导作用的同时,应对利益和责任的不对称性给予补偿。首先,发挥核心企业的组织、引导、监督作用,并与成员企业共同协商制定供应链CSR战略目标。第二,在选择供应商时,应将社会责任标准与价格、供货时效等传统准则有机结合,建立合理的供应链CSR利益分配机制。第三,核心企业通过建立严格的审计和考评体系,规范各成员企业的CSR行为,打造绿色、安全、可持续发展的供应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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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营销是引导产品和服务从生产者流转到消费者或用户所进行的一切活动。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市场营销研究生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高校市场营销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现状
1、人才培养方案设计不够合理
人才培养方案主要包括培养目标的定位、课程体系的设置、教学内容的创新等。目前,各高校制订的市场营销专业人才的培养目标大致相同,但培养方式上缺少创新和专业特色,难以满足企业多元化、差异化的人才需求。高等院校在营销专业课程体系的设置上,缺少一些创新化、信息化的课程,不够重视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教学内容一直陈旧,教学方式单一,其培养的结果并不能满足企业的需要。然而,现代企业更加注重营销人才的职业道德、沟通能力、团队合作能力等综合素质,一些高等院校根本没有设置这方面的课程,对学生职业道德和团队协调能力等方面素质的培养存在严重缺失。
2、教学方法单一化,重理论轻实践
教师在市场营销专业课程的教学上,会运用一些教学方法,好的教学方法对提高专业知识的学习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对于市场营销专业而言,它是一个实践性、应用性和操作性极强的专业,要求学生具备实践能力,如怎么把产品更好地销售出去,如何使自身利润最大化等,目前我们的实践教学还远远不够。有些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仅利用课堂时间讲授些理论知识,不组织实践项目,这种教学方式不仅调动不了学生们的学习积极性,而且对学生们的能力提升根本起不到效果。
3“、双师型”教师队伍不足
在课堂教学的过程中,专业教师实践经验的缺乏,成为高校市场营销专业实践教学的软肋和瓶颈,教师过于重视理论教学,轻视实践教学,虽然学生掌握很多理论知识,但无法把理论与实践相联系,甚至造成毕业后在工作中屡次受挫。现阶段营销专业教师大部分都是只具有理论基础,实战经验较差,有些教师根本没有进入过企业工作和学习,这类教师只能依靠自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对学生进行教育培养,对于学生创新实战教学的指导几乎没有。另外,一些学校为了弥补这一缺失,直接招聘企业营销经理或专家进行客串讲座,这种方式只能对学生进行表面知识的提升,对学生实践能力的提高根本起不到关键作用。
4、缺乏校企合作关系
目前,高等院校校企合作关系不够紧密,有些企业即使接受学生实习,也只是让学生简单参观企业,或者让他们从事一些最为基础的工作,这样根本不能促进学生们专业水平的提升。此外,有的学校往往通过教师、学校的私人关系与一些企业进行合作,这种合作关系只是流于形式,学生基本没有去企业真正实习,没有得到实质的锻炼。在校企合作过程中,企业担心实习生会耽误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这导致有些学生即使获得了到企业实习的机会,也只是到企业进行参观,走马观花,没有任何实际意义,更谈不上提高他们的实践能力与操作能力。
二、市场营销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途径
1、明确人才培养目标,构建合理培养方案
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市场营销工作要求营销人才既要掌握营销理论知识,又要具有可持续发展的潜力,如何使学生具备足够的潜力和操作力?这就必须与高校营销人才培养目标联系起来。人才培养目标决定市场营销专业的课程设置、培养方法与途径等,决定所培养人才的质量是否适合社会需要,所以在确定人才培养目标时必须深入调研,实事求是。在市场营销专业人才培养过程中,可以将市场营销专业的学生分成两个培养阶段,即基础知识学习阶段和应用能力培养阶段。基础知识学习阶段,要求学生在掌握教材基本理论的同时,激励学生拓宽阅读面,广泛阅读教材和经典名著,不断丰富自己。应用能力培养阶段主要是结合教学内容,开展相应的社会实践及市场营销模拟活动,在专业知识学习之外,培养学生生存发展能力、自我学习能力、实践创造能力与合作共事能力。
2、优化教学过程,加强实践教学
实践是对书本知识和原理的具体运用,所以在课堂教学中,教师要引导学生们主动性学习,举一反三,充分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意识和能力。例如,在实践课中,把中外经典案例引入课堂,甚至可以播放央视频道播出的“巅峰营销”或“绝对挑战”,让学生一边看一边思考片中的问题,之后再在课堂上讨论交流。此外,还可以以作业的形式布置给学生,然后交给老师批改并进行点评。如此实践与理论相结合,才会使学生对市场营销策略、商务谈判技巧、市场调查与预测等专业知识有一个接受、理解、消化的过程,不仅直观了解了企业营销活动,还提升了学生的独立思考的能力。学生借助于教师的指导和启发进行课程实践既能巩固市场营销理论的掌握,又能强化学生的营销实践经验,从而拓宽学生的营销视野和营销思维,进而提升教学效果。
3、加强“双师型”师资队伍定位
市场营销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必须要有一支既懂营销理论,又能进行营销实战的“双师型”师资队伍。导师日常的言谈举止会潜移默化地影响和塑造学生,需要导师经常与学生们进行答疑解惑和思想交流,学生在导师的指导下,尽可能全面提升解决问题的能力,促进全面发展。此外,对现有教师可进行通过项目合作和挂职锻炼相结合等方式,让教师深入企业锻炼几个月甚至几年不等,不断提高、丰富学术和实践经验。此外还可以从外部引进师资力量,从社会上选聘营销专家作为兼职教师以充实师资,通过他们给学生带来营销的新技术新知识,同时还可推荐学生到其单位进行实习锻炼。由此,通过内培外引,形成专兼结合的师资队伍,必将对市场营销专业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起到重要推动作用。
4、加强校企紧密合作关系
高校只借助学校本身的力量,根本无法满足学生实践教学的需要,为了不断提高学生的就业率和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需要进行校企合作。在校企合作过程中安排专业教师对学生进行跟踪指导,做好监控记录,对学生在专业知识运用、职业能力发展上提出明确要求,同时,学生要根据实践过程撰写实习报告。此外,高校可以由企业高层、一线营销骨干人员和校内骨干教师组成教学管理团队,带领学生们实施营销实训项目,使学生能够熟练掌握营销工作流程,顺利掌握营销实战经验,为学生职业发展打下良好基础。校企合作,本着双赢原则,既要使大学生能到企业实习,学到营销真本领,又要让企业获得新知识、新技术与选拔所需人才,同时还可扩大企业影响,树立良好企业形象。
三、小结
市场营销专业人才培养的是实践性和操作性较强的技能型人才,笔者认为,若从上述四个方面实施市场营销专业人才的培养建设,那么高校市场营销专业才会办出水平、办出成效、办出特色,才能为社会输送优秀的市场营销人才。此外,高等教育必须打破传统的教学模式,以社会需要和培养高技能人才为目标,加强教学建设和教学改革,使培养的人才具备实践力、沟通力以及团队合作能力。
一、影响我国高校市场营销专业创新型人才培养的因素
(一)影响创新型人才培养的个人因素
1.知识因素。威斯伯格将知识比作建筑物的地基,基础越扎实,其上的高楼大厦就越坚固。换句话说,知识越丰富,创造性越强,间接说明要有所创造就必须掌握大量的知识。然而,现在大学生的口号“六十分万岁”,很少有学生会在课后还去图书馆阅读大量的课外读物,尤其是学管理类市场营销专业的学生,他们的知识仅仅局限于教材或老师课堂讲的,他们的课余时间,普遍都用在电脑游戏,谈对象,找兼职上。只有丰富的知识才能够锻炼人的逻辑性思维,而逻辑性思维又能够为创新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发散性思维指明方向。由此可见,我国高校学习市场营销的大学生知识面不广泛成为了创新型人才培养的制约因素。
2.思维方式。当前,大学生创新培养中面临的最大困难是学生的思维过于标准化。众所周知,我国高校大多采用大班教学,教师也习惯采用“满堂灌”的方式,市场营销虽然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但同时也有很多理论、概念及营销术语、模型等,短短的课堂时间,教师不但要讲授理论知识,还要举例说明,根本没有时间发散学生的思维,注重学生思维方式的培养。再加上中国的应试教育模式,使学生的思维标准化程度更加严重,导致创造性思维的下降。
3.个性因素。我国高校的市场营销专业更多注重的是对学生专业知识的培养,而忽视了个性的培养。大学学习阶段,学生个性的发展具有很强的可塑性,培养学生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首先要优化个性结构,只要让每个学生都了解自己个性上的优缺点,充分发挥优势、弥补劣势,才能让每个人成为创新的主体。美国著名心理学家卡特尔提出:“个性因素可包括乐群性、情绪稳定性、有恒性等”。然而,现在的大学生大多都是90后,大多是独生,生活条件优裕,习惯了娇生惯养,都是家里的公主皇帝,心理承受脆弱,经不起挫折,生活中的一点不如意,就可以让他们沮丧、颓废,甚至毁掉自己。他们对待人际关系的处理、对待失败的态度、对待事物或者问题解决的追求都不利于创新性人才的培养。
(二)影响创新型人才培养的环境因素
1.家庭环境。中国长期以来受应试教育的影响,所以大多大学生的父母只是希望自己的孩子能进“一流大学”,片面追求考试成绩优秀,这样过早地形成思维的标准化,失去独立的个性,可能会导致综合素质低下。据了解,很多选择市场营销专业的学生说,选择这个专业,是因为父母说这个专业以后好找工作,在这种“家长制”的高压下,被迫学习自己并不感兴趣的专业,这样就连创新的前提———“兴趣”都没有了,哪里会有创新的欲望。有些学生由于学习成绩平平,觉得自己与老师、家长的要求相差甚远,从而过低估计自己的才智水平,甚至对整个自我认识消极,这种自卑心理严重束缚了学生想象力的发挥,埋没了创造力。
2.学校环境。高校要想适应时代的要求,就要以新的思想来设计创新性人才培养模式。我国的高校,很多都是以“专才”为目标的,统一的考试,统一的教学大纲,统一的教材,统一教学进程,统一人才质量标准,并且各科教育相互割裂,专业划分过细。学生的大脑被各种既定的现成的文化知识充斥,考试就是对所储藏的知识的记忆,这种教育模式严重阻碍了学生的创新能力培养。市场营销专业是实践性很强的应用学科。在教学上,采取何种教育模式,如实施以知识灌输为主的模式还是实施以培育创新素质为主的模式;实施应试教育的模式还是素质教育的模式,这些都直接影响到大学生创新精神与创新能力的培养。而且,我国的高校都采用学分制,学生所学的课程及上课时间由院系统一设置,每学期只能选一门课程作为选修课。要想选修多一些自己感兴趣的课程,必须在上学期的期末考试中取得好成绩。这种缺乏弹性的学分制模式,不但压抑了学生多接触知识的激情,也让他们对先进知识的兴趣慢慢失去,创新意识逐渐淡薄,创新性人才的能力也无从培养。
3.文化环境。很多学者认为创造力是具有文化特性的,不同文化背景下的人们对创造力的定义和评价都是不同的。有外国学者特地研究中国背景下的学生创新能力,为什么呢?正是因为与美国的同龄人相比,他们发现中国学生在创造力方面的表现要差一些,他们希望通过研究发现其中的影响因素,其中文化大背景的影响不可忽视。中国的传统文化倾向是慢节奏的,人们具有惟命是从、“述而不作”的保守作风,对事物的发展表现出观望态度,这主要与长达2000年的封建专制统治和科举制度有关。可以说,这样的文化是限制人们创新的,而这种根深蒂固的思想,对创新型才的培养起着重要的影响。
二、市场营销创新型人才培养新思路
(一)优化课程,突出特色能力
学生知识面狭窄,不愿意多看书,习惯教师的“满堂灌”授课方式,大多都是因为课程枯燥,理论较多、实践较少,提不起学习兴趣。因此,对于市场营销专业应强化专业应用性特色,注重营销综合素质和应用能力培养。首先,根据国际市场的需求及企业的需求,设置基于职业岗位要求的营销能力课程群,如可以以推销能力、商务谈判与沟通能力、市场调查与分析能力、营销策划能力和营销管理能力为核心进行教学。同时,必须加大实践教学环节比重,增设创新训练课程。借鉴国外的教学方式,增设营销综合模拟实验、创业模拟、ERP沙盘模拟对抗等创新训练课程,通过提高学生专业知识运用能力,缩短岗位能力需求差距。如建立一个模拟营销公司,该公司有着规范化、制度化的管理模式。公司总经理由指导老师担任,副总、部门经理由学生担任,各自分工明确、责任到位,实训采用模拟公司和企业合作的方式,即模拟公司为企业完成营销任务,有偿服务,大部分报酬,作为学生业绩提成奖励,小部分留作模拟公司发展基金,学生服从统一管理,规范化服务模拟公司。各业务部门可自行联系业务,但报经总经理批准,也可开展各种形式的营销策划,公关策划等活动。模拟营销公司的建设,突出了学生应用能力的培养,也对专业创新型人才培养提供了极大的帮助。
(二)正确认识创新,突出个性发展
学生思维过于标准化,缺乏个性,很大程度是因为对创新型人才培养的认识还有着误区,并且创新教育的理念未融入教学内容当中。创新型人才,既要有“博”的广度,又要有“专”的深度,高学历、高智力只能说是成为创新型人才的有利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因此应充分尊重学生个性发展,避免“千人一面”的硬性要求,给学生自由发挥个性的机会和空间,并设法把学生的个性发展与创新型人才培养的目标有机地契合起来。从国内外著名科学家、发明家的传记里可以看出,他们往往都具有鲜明、独特的个性。当然,不同高校可以在实践探索中形成创新型人才培养的各自特色。例如,我国有些大学和院系,依托自己的优势学科、强项领域以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博士点等资源来培养高质量的本科生,有些大学试行因材施教的原则培养科学研究型、应用技术型等不同类别的科技创新型人才,这些都是值得探索的创新型人才培养新途径。
(三)创造创新氛围,提高创新引导能力
受家庭、学校及文化环境的影响,要培养创新型人才,必须得营造创新氛围。在家里,家长应该让孩子自由发展个性,摆脱高压“家长制”。在学校,校方应加强与社会的联系,多渠道拓展学生创新实践平台,为学生提供创新机会、开展丰富多彩的创新课外活动。如高校可以为学生组建市场营销专业社团,定期举办与专业相关的课外实践活动,将专业知识应用于实践,作为课堂教学的有益补充。并依托专业社团建设,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培养学生团队精神,实现学生专业化、兴趣化、个性化、职业化的发展。此外,组织学生参加各种专业性的竞赛,如“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创业之星模拟大赛等,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提高学生专业综合运用能力;同时建立创新基金以支持学生的创新项目、加大对创新成果的其他激励、加大学生测评中的创新权重;为提高创新引导能力,高校应提高培养创新型人才的教学能力,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院校需要制定出有关创新教育的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激励政策,通过培训、研讨、观摩、进修等多种途径,掌握创新教育的规律、方法及技术,逐步提高高等院校教师培养创新型人才的行为能力。此外,学校除了有较强理论基础的资深教师给学生授课以外,还需要大量聘用企业营销经验丰富的人员来给学生授课,并能让学生参与真正的企业市场调查与分析、企业咨询或营销策划等。
三、结语
培养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创新型人才是一个新课题,也是一个必须面对的课题。教学实践告诉我们,对于市场营销专业大学生创造性思维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和训练,需要家庭、学校和学生的共同努力,也需要企业、社会的合作配合。家庭要提供充分发挥个性的良好氛围;学校要重视创新性人才的培养,提供创新平台与机会;企业与社会要积极配合,与学校共同创造有利于学生创新培养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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